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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神兼备”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

来源:未知 时间:2020-10-26 13:59 浏览量:
“形神兼备”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






       
  构建“形神兼备”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持续夯实基础、练好内功,需要持续迭代创新、精益优化,需要持续绵绵用力、久久为功。

  杂志2020年第10期,原题为《构建“形神兼备”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显著进步,商业银行整体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较大提升,初步形成了以“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国有控股机构积极探索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股权结构与各类银行功能定位适配度不断优化、多元化程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机制运行日趋规范。

  随着内外部经济环境日益复杂,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部分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积累的风险逐渐暴露,包商银行的接管以及一些中小银行处置方案的公布,从根源上来看,都反映了我国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缺失、缺位和失灵。在经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后,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为确保实现自身稳健经营,同时高效为实体经济提供源头活水,加快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成为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重要课题。

  新时期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公司治理体系建设

  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既是微观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宏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之举

  2020年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强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防风险的关键一环、迫切之域。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更多地被解构为微观层面的管理和约束。银行业既根植于实体经济,又是现代经济的血脉,考虑到银行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多重性、利益相关者多元性、经营的杠杆属性,商业银行微观公司治理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面对疫情后的新经济、新形势、新业态,商业银行要突出重围,需要守正创新,需要深化改革,以变革、创新之力促进公司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同时,商业银行风险的负外部性较大,容易集聚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不仅仅是微观个体的行为,更是关乎国家金融稳定的重要方面,银行业微观层面的公司治理水平对宏观层面金融系统的安全性、稳健性具有重要保障、支撑作用。

  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是监管引领的重要方向

  有效的监管是一个经济体中良好公司治理框架的重要前提。近年来,我国监管机构持续深入整治银行业公司治理乱象,不断培育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文化。当前,我国经济在经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后逐渐企稳复苏,但金融乱象呈抬头之势,防风险的紧迫性日益凸显。7月以来,监管机构和专家学者就公司治理缺失问题频频发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文章中指出“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周小川在《公司治理与金融稳定》一文中指出,“一些公司、银行及金融机构,仍然缺乏公司治理原则的基本概念,公司治理形同虚设,制衡机制基本是零”。2020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此方案将成为今后三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的行动指南。商业银行强化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客观正视存在问题,科学借鉴外部经验

  对标新时期高质量发展要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仍有差距和不足

  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都已建立“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框架,决策的科学性以及监督的有效性均有了较大提升,但离“形神兼备”的水平仍有一定差距。

  从近几年出现的中小银行接管、处置事件来看,有些银行虽然拥有较为健全的“三会一层”的组织架构,建立了日常规章制度,但有“形”无“神”,治理机制基本失灵,具体来说中小银行多存在以下问题:党的领导缺失、党委作用弱化;股东行为不规范,大股东通过对公司外部的利益输送侵害中小股东现象和“内部人控制”时有发生;制衡机制有待完善,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专业性、独立性不够、高管层职责定位存在偏离;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从未来银行的发展要求来看,在参与全球化竞争、迎接金融业开放、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拥抱金融科技新业态、助力“内外双循环”实体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等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现有公司治理水平上尚不能与之高效匹配,仍需要持续健全完善和迭代创新公司治理的体系和机制,提升公司治理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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