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中国名片 > 和谐民生 > 正文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0-12-24 01:48 浏览量:

  (一)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检测、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性评价、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等活动;�

第八条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审查后,对准予延续的换发资质证书。�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消防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

  (三)消防技术服务过程记录、记载;�

  (四)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指定教材或者辅导材料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维护、消防技术咨询活动的,应当符合《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四)消防技术服务结果文件;�

  (四)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的;�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一)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火灾事故协查机构可以从事火灾残留物物证鉴定、电气火灾物证鉴定、易燃品放火物证鉴定、火灾后建筑结构安全评估、火灾损失核定评估等活动;�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服务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国家尚未规定的,应当经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列入国家发布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范围的,应当通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冒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的。�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需求,依法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安全监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机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的资质实施行政许可。�

  (三)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二)履行消防技术服务合同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目录;�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做好有关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