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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在载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败诉!,南通网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8-17 10:56 浏览量: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抗辩称,黄某是海门人,在事故当日将乘客送至南通市区后,应当返回海门,但其又承接了去如东的订单,已经偏离了顺风车行驶的合理路线,此时其载客行为应当属于营运性质,改变了机动车行驶证中登记的非营运属性,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且导致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据此,可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本网讯(通讯员黄琴 记者王玮丽) 顺风车在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其行为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改变了车辆属性而拒赔商业险。记者昨天从通州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根据顺风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黄某认为,其在平台注册顺风车从事运输服务,并非专门从事汽车载客等营运活动,事故当月的24天时间内其共完成顺风车订单44单,日平均不足2单,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也未显著增加汽车使用风险。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的一天,顺风车主黄某接到订单,从海门载客到南通市区后,又接到顺风车订单载客至如东某公司。车辆行驶至通州区兴东街道某地段时,与陆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陆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及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因陆某死亡造成的损失36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顺风车也称拼车、合乘,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以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油费、过路费等)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黄某以自有汽车在平台登记注册为顺风车,并根据登记信息对外从事载客服务。其收取的费用仅是由平台核定分摊的出行成本,不能认定其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根据黄某的接单频次,即使当天承接了去如东而非返回海门的顺风车订单,亦无法认定其从事顺风车显著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黄某在事故中的责任赔偿原告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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