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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大法官”孔子法治思想试析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1-04 15:45 浏览量:
古代“大法官”孔子法治思想试析



孔子创立了儒家学派,但就孔子的从政经历来说,孔子是个不折不扣的“大法官”。孔子担任过鲁国的史、司职吏、司空,这些职务都具有法官性质。最后做到大司寇,摄相位,为鲁国最高司法长官。孔子为政不离法,其司法实践成效卓著,形成了其独到的法治思想。应该说,法治思想始终是孔子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以济世、备刑慎用的法治观孔子的政治才干,在其任中都宰时,得到充分体现。一年之后便达到理想的效果,各地诸侯纷纷效仿。《孔子家语·相鲁第一》载:“孔子初仕,为中都宰,制为养生送死之节……行之一年,而西方之诸侯则焉。”由此可见,孔子首先是个政治家,把国家治理得井然有序,是其政治理想,法治是为其政治理想服务的。所以,孔子不是就法论法,而是把法放在时代大背景下,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高度看待法的作用和价值,把法作为理政治国、经世济民的工具来看待的。


据《孔子家语·五刑解第三十》,“子曰:‘圣人之设防,贵其不犯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也。’凡民之为奸邪、窃盗、靡法、妄行者,生于不足。不足生于无度。无度则小者偷盗,大者侈靡,各不知节。是以上有制度,则民知所止,民知所止则不犯。故虽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狱,而无陷刑民。” “制五刑而不用”“无讼”社会是孔子的法治理想。“刑”为“罪”而设,如果社会不公不义,奸邪、贼盗、靡法、妄行之人横行,社会纷扰、民乱四起,虽用五刑、施重法,但“民不畏死”,以身试法,绝不是理想的法治状态。“讼”因“争”而起,虽然一个好法官就可以做到分清曲直、明判是非、定纷止争,但何如人人都能达到自觉、自知和自律,达到“无讼”或“少讼”的状态呢。
孔子从政治家的高度,认为“制五刑而不用”“无讼”才是“至治”,才是圣人之治,才是理想之治。所以,孔子主张:应以德化礼治为主,要礼刑并用,以礼治本,以刑制标,标本兼治,综合施治。最大限度地“无陷刑民”,也体现了孔子的亲民爱民的“仁爱”之心。这与现在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目标是一致的。
孔子更是一直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他的法治理想。《淮南子·泰族训》载:“孔子为鲁司寇,道不拾遗,市贾不豫贾,田渔皆让长,而斑白不戴负,非法之所能致也”。孔子为鲁司寇,摄行相事,更是“与闻国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饰贾;男女行者别于涂;涂不拾遗;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归”(《史记·孔子世家》)。孔子治下的鲁国,呈现出夜不闭户,路不拾遗,“近者悦、远者来”的太平景象。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教惩观
孔子主张德先法后、德法共治。“闵子骞为费宰,问政于孔子。子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已’”(《孔子家语·执辔第二十五》)。治理社会要德行和礼法并用,端正官员的言行,百姓自然和顺安宁,刑罚还没使用,天下就太平了。不用德行和礼法,专用刑律,百姓就会流失,国家就会灭亡。
孔子主张要教化在先、行刑在后,不教而施刑罚是残害百姓。《孔子家语·始诛第二》中,孔子感叹道,处在执政高位的人不行治国大道,却要杀掉有过失的老百姓,是不合理的。不能教育民众遵行孝道却审理他们违反孝道的案子,是屠杀无辜的人。在上位的人推行教化不力,罪责不在老百姓。《孔子家语·始诛第二》:“言必教而后刑也,既陈道德以先服之。而犹不可,尚贤以劝之;又不可,即废之;又不可,而后以威惮之。若是三年,而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则民咸知罪矣。”先以道德教化的方法推行于民间,使老百姓信服;如果不行,再以尊崇贤人的方法勉励百姓;如果还不行,就废黜无能之辈;如果还不行,才可以用教令的威势使百姓忌惮。这样三年,老百姓就走上正途了。这时,再有奸邪之徒不听从教化,对其施以刑罚,老百姓就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了。
孔子更主张礼法并用、刑政相参。《孔子家语·刑政第三十一》,孔子曰:“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也就是说,治理教化民众,必须是刑罚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办法是用道德来教化民众,并用礼来统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用刑罚来教导民众,用刑罚来禁止他们,目的是为了不用刑罚。对经过教化还不改变,经过教导又不听从,损害义理又败坏风俗的人,只好用刑罚来惩处。
由此可见,孔子所创立的儒家学说,并不是要“人治”,不要“法治”,而是德治、礼治和法治的混合之治,刑罚是社会治理的底线。这与现在所倡导的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社会治理有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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