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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7-17 13:45 浏览量:

(十三)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第四十七条 【管理体系】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严格实施事前协调、事中管控和事后监督,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各环节有效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六章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第二条 【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七)投资者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投资者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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