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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普法|商业言论有界限 有关商业诋毁的那些事儿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5-08 19:01 浏览量:
根据前述商业诋毁的界定及该典型的侵害法人名誉权案件,两者区分主要在以下两点:一、是否发生在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之间;二、是否直接侵害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名誉权与商业诋毁虽然规定在不同法律中,但作为民事主体的各类企业主要是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民法上的名誉权和因经营行为产生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实践当中如何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并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救济路径予以个案判断。
即使不是竞争对手,也不能编造虚假消息并通过网络等媒体传播,否则可能涉嫌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律规定比较明确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前有大量民事纠纷的解决手段,包括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内的自力救济。涉及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商誉损害,合法经营者可通过在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发表公开声明的方式进行自力救济。如为澄清事实,发表客观、克制的声明,且所用措辞、言语在合理限度内,即使对别人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也不构成侵权。
对竞争对手缺乏事实依据的公开指责

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但实践中
京小槌提示
京小槌提示

被告通过声明是在进行澄清事实,避免消费者对两个名字相同的“为你读诗”产生混淆,避免自己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声明》称发布时被告已经提起诉讼,并不完全客观,但考虑到被告确已准备诉讼,法院最终认定《声明》内容并未达到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致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不构成商业诋毁。

案例一
何种情形不构成

基本案情
不当贬损亦构成侵权

今天京小槌结合
原被告两公司均是经营互联网投资、借贷的公司,被告公司一名员工离职后,原告公司曾从该离职人员处获得了被告十名客户的信息,但此时原告并不知晓该离职人员原为被告公司的员工。此后不久,被告在其网站公开发表文章,指责原告以非法利诱的方式获取其客户信息,并称其已掌握了直接证据、证人证言。文章发布后,原告第一时间向被告发送法务函并提出抗议。在收到原告法务函后,被告再次发文,称:“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对原告正式提起法律诉讼,将召开媒体说明会”。此后被告再发一文,重申将起诉原告并在文章内公布了撰写完毕的民事起诉状。被告发布上述一系列文章后,原告向法院提起了商业诋毁的诉讼,而被告始终未就其所指称的商业秘密侵权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构成商业诋毁。

法官解读

具体案例进行解读

京小槌普法|商业言论有界限 有关商业诋毁的那些事儿

案例三
京小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法官解读
法官解读
何种情形可能被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在自媒体发达的移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经营者进行合法经营,难免涉及对他人商品的评论。自媒体中的自由评论,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但商业言论显然不同于普通百姓的日常言论,因这种言论直接影响受众的消费选择,给其他经营者带来经营效益的直接影响,故商业言论更该客观、理性、克制。
案例四

基本属实的维权声明不构成商业诋毁

用“其实就是刷锅水味儿”这样极具贬损性、侮辱性的语词评价食品,已经超出通常消费者的个体口味取向,具有极为强烈的主观倾向,结合视频片头使用“扔!扔!扔!”和片尾使用“这些坑就算家里有矿也千万别踩”等同样表示否定及煽动性的语言,该评论总体会误导相关消费者对原告的蟹黄包产生不适、质疑、偏见等极为负面的印象,不正当地贬损原告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已经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
被告在没有确凿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连发多篇指责原告侵害商业秘密的文章,极易使社会公众受到误导,导致原告的商誉受到贬损,被告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某自媒体运营企业,经营有抖音号、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中运营的内容即消费者日常生活吃喝玩乐相关的介绍、评测。运营过程中该自媒体推出一期名为《南锣鼓巷避坑指南》的视频,以生动形象的视频、图片、文字对北京南锣鼓巷里的几家店铺进行了点评,点评对象之一为做蟹黄汤包的网红小吃店。在点评到该店铺时,视频开头几个“扔!扔!扔!”字幕打出来,同时视频里描述该店铺的包子“刷锅水味儿”“里面根本没啥蟹黄”,视频结尾再次告诫消费者“这些坑就算家里有矿也千万别踩”。现网红包子店诉至法院,称自媒体构成诋毁。被告抗辩称其仅是新媒体运营公司,所做的短视频涉及对原告店铺的评价只有十秒钟,而且是员工消费后的真实评价,同时这种评价与包括大众点评网在案的多个网络平台普通用户对原告店铺的评价相同。就此被告提交了大众点评网、抖音、小红书等多个平台对原告店铺的评价,里面确实有诸如“蟹黄在哪里”“一点点蟹黄,大部分都是汤汁”“里面基本没有黄”等类似的评论。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商业诋毁成立。
基本案情

法官解读

基本案情
2018年底至2019年初,某公司在网上发布扩散《科大讯飞:裁员进行时》《又一科技巨头跌落神坛!这次是安徽》等不实文章。这些文章通过对来自互联网的匿名信息进行聚合,通过“标题党”“二次洗稿”等方式在多个网络平台对科大讯飞进行抹黑攻击,干扰了科大讯飞正常经营活动并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科大讯飞公司为维护自身名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认定某公司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人名誉权受民法保护

京小槌提示
供稿:朝阳法院

自媒体贬损性商业评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原标题:《京小槌普法|商业言论有界限 有关商业诋毁的那些事儿》

总结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市场经营者通过对外声明维护自身商誉,属于自力救济,法律并不禁止该行为本身。但公开声明要有限度,尤其是直接指向竞争对手的商业言论,更需克制。不应将未经定性的贬损评判强加到竞争对手身上,否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经营的参与者,不能以造谣传谣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否则将可能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名为“为你读诗”的微信公众号,在经营一段时间之后,受到一些诗歌爱好者的欢迎。此时另一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为你读诗”的手机app,模仿在先经营者的经营方式、内容,甚至还把在先经营者微信公众号里的部分诗歌朗诵内容照搬到自己的app上。“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经营者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称“社会上冒出了一个‘为你读诗客户端’,不仅使用一样的名字,还偷偷下载原创读诗作品”,《声明》最后称“已经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声明》发布时,诉讼尚未提起,权利人仅进行了前期的证据保全、委托律师等准备工作。声明发布两个月后,权利人才正式向法院起诉。现“为你读诗”app经营者作为原告以“为你读诗”微信公众号经营者构成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自由竞争,但这种竞争自由是法律约束下的有序自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规范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竞争行为的法律,其规制对象包括主要体现为不当商业言论的商业诋毁行为。理性维权、合理发声,自媒体时代的商业言论,更应谨守法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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