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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 商业保险如何提升核心竞争力?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3-09 20:05 浏览量:

  商业保险公司要意识到,养老金融的竞争将越来越充分。韩沂也建议,尽早明确第三支柱的具体涵义、内容和范围,特别是第三支柱产品由金融机构提供,个人自愿购买,市场化程度强,具有鲜明的金融属性,应当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具体标准,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将一定期限以上,以养老为目的的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养老目标金融产品在符合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标准的前提下纳入第三支柱范畴,扩大第三支柱产品供给,方便社会群众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由选择符合条件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产品。

  对于第三支柱的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王滨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二是强化三支柱间的衔接转换贯通;引导养老金融产品形成专属优势;四是试点先行推进三支柱改革。

  正因如此,长期以来,商业保险公司将养老市场的巨大空间视作自身的发展机遇。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8.1%,65岁及以上老人占比12.6%。据测算,“十四五”期间,60岁以上人口占比将超过20%,总量突破3亿人,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同时,老年人面临着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问题,对养老安排的充足性、持续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发展和完善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变得尤为迫切。

  商业保险要避免走入“自嗨”语境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副主任宋占军表示赞同。他认为,近年来,保险业通过年金保险+万能账户的方式大力发展第三支柱。这种创新型的产品形态将年金化给付和万能账户收益有机结合,在给客户写入合同确定性收益的基础上,通过投资账户为客户创造更多投资。尽管短期投资收益可能低于股票、基金等方式,但作为一种定期储蓄型家庭资产配置方式具有长期稳定收益,从长期来看能为客户带来价值。

  具体而言,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以降低领取阶段的税负为核心,打通第二、第三支柱税收优惠,吸引更多个人参与;对机构通过差异化的增值税减免措施,降低机构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税负水平。

  从国际经验看,第三支柱产品体系涵盖保险、银行、资管等多类型的产品。例如,以德国为代表的成熟第三支柱产品体系以保险类产品为主,占比70%左右;美国的第三支柱则是以资管产品为主体,占比65%。

  从世界各国看,解决养老保障问题通常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政府承担部分称为基本养老,企业部分称为企业年金,个人部分称为养老金。通常而言,政府的基本养老称作第一支柱,企业的企业年金称作第二支柱,个人的养老金称作第三支柱。

  但这也意味着,在这一领域,除商业养老保险外,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养老目标基金等金融产品都在参与其中。

  第三支柱的发展壮大早已提上日程。“十四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亦强调,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朱俊生认为,我国为促进第三支柱的发展,可充分吸收国际经验,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改革中的作用,完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具体而言,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个人自我养老保障能力;对养老金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释放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优化财政和税收激励政策;完善账户制经营模式;完善个人养老金运行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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