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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有哪些创新?3月1日起,北京、浙江开始试点一年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2-22 17:59 浏览量: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初步预计,十三五期末保费收入4.5万亿元左右,完成规划目标。十三五期间保费收入年均增长约13%,保险总资产年均增长约12%,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提高约4倍。据预测,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未来5-10年养老金缺口达到8-10万亿元,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提供难得的机遇。

  具体而言,第一,对于积累期和领取期的时限要求,以及对于退保现金价值的限制,均体现了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性特性,有别于短期的理财型产品,防止产品设计的异化;第二,“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且创新的设计了投资组合转换功能,提供领取期不同领取方式的选择,可以较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消费者的需求;第三,允许企事业单位为投保人提供交费,且保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很好的打通了养老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也能够更灵活的为某些特定行业和性质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保障。

  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国内的养老金融市场里,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与丰富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上述提及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总体来说还是很有创新的。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有哪些创新点?

  根据鼎诚人寿原董事长万峰的看法,“专业养老产品”将明确成为养老保险的新业务领域,预计会出台相关的政策驱动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等“专业养老产品”业务的发展。

  周瑾指出,这类产品弥补了当前养老金融市场的一些空白,可以丰富消费者的选择,满足特定保险客户的需求,应该是具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但是,也应该看到,这类养老保险产品给消费者更灵活选择权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销售支持、运营服务和投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开展此类产品试点的保险公司,必须在自身的精算、投资、运营与服务能力方面有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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