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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行人跑了 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败诉

来源:未知 时间:2020-11-11 08:55 浏览量:
撞伤行人跑了 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败诉

   唐某驾车将正通过斑马线的陈某撞伤后跑了, 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与 二 人 达 成 协议, 对交强险进行了赔偿。 伤者陈某将司机唐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6万余元。保险公司 称 唐 某 肇 事 逃逸, 属于保险免赔范围,不应赔偿,但法院认为涉案机动车综合商业险系格式条款, 且投保单附件投保人签名并非唐某本人所签,免责条款无效,一二审均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11万余元。

黑夜开车撞伤行人 司机突然不见踪影
  2019年6月13日晚上8时许, 嘉陵区中年男子唐某驾驶小轿车, 从嘉陵城区向高速公路方向行驶。 当车行驶至嘉陵大道某路段处, 撞上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重庆籍中年男子陈某, 当即造成陈某受伤倒地。
  事故发生后, 唐某把车开到离现场100多米远处停下,然后下车打电话向110报警,并向120急救中心报告了伤者位置,要求救援。他到现场见到伤者伤势较重后,便驾车逃离了现场。 后经民警现场勘查及事后调查取证, 查明肇事者系唐某, 遂将他及其所驾小轿车挡获归案。 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辩称属于免责范围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本次交通事故唐某驾驶小轿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2019年8月28日, 唐某、陈某与太平财保南充公司就交强险的赔偿问题签订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陈某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共计28200元。但陈某被撞后, 全身多处损伤,在南充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药费154910.03元。因交强险远远不够,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遂将唐某及太平财保南充公司诉至嘉陵区法院,向二被告索赔医疗费、 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66632.03元。
  诉讼中,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责任免除范围,交警认定唐某系肇事逃逸,因此本公司不应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唐某在诉讼中发现投保单附件的投保人声明处“唐某”签名并不是他本人所签,遂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经四川求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保险附件投保人签名处的“唐某”不是本人亲笔书写。

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免赔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嘉陵区法院一审认为,从三方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内容来看, 三方达成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尽快解决交强险的赔偿问题, 对超过交强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交由唐某到太平财保南充公司进行理赔处理,并未对理赔未果如何处理作出约定,故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协议未处理的损失,并无不当。 从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看,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为格式条款, 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太平财保南充公司应当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向唐某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 但太平财保南充公司提交的保险投保单附件投保人签章处“唐某”的字样经笔迹鉴定,不是唐某亲笔书写, 该公司又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尽到了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 应认定该公司在投保时未履行对免除责任的条款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险合同约定的关于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该公司提出其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支持。
  该院一审判决太平财保南充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陈某各种损失115521.62元,唐某赔偿陈某各种损失31110.41元。
  一审判决后,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保险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本条规定,故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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