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中国名片 > 大商有道 > 正文

商业银行气候融资发展探析

来源:未知 时间:2020-11-05 18:20 浏览量:
商业银行气候融资发展探析



       气候融资是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我国的气候融资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应进一步加强气候融资顶层设计,研究完善气候融资标准,推进商业银行气候融资创新,健全气候信息披露,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对的共同挑战,而气候融资是应对气候变化、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途径之一。气候融资(Climate Finance)这一概念是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关于资金机制的谈判衍生而来,又称为气候金融。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气候融资是来自于公共、私人或其他渠道的,用于支持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地方、国家和跨国融资。世界银行集团(WBG)将气候融资定义为:向低碳、适应气候变化发展的项目提供投融资。

  近年来,可持续金融、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和气候融资等概念纷纷出现,相互交叉。笔者认为,气候融资是指为适应、减缓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而提供的融资,包括气候变化减缓融资和气候变化适应融资。其中,气候变化减缓融资是指用于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减缓项目的融资,包括减排和增汇;气候变化适应融资是指用于支持应对气候适应项目的融资。

  国内外商业银行更加重视发展气候融资

  根据气候政策倡议(CPI)研究,受中国、美国、印度在可再生能源投资的影响,2017年全球气候融资规模达到6120亿美元,由于全球经济增速下滑和可再生能源成本显著下降等原因,2018年全球气候融资规模降低到5460亿美元。从资金来源看,私人部门超过公共部门,其中2017-2018年,全球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的气候融资规模730亿美元。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上许多商业银行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支持,同时承诺减少对煤炭、煤电、石油等化石能源的金融支持。比如,渣打银行于2020年2月宣布支持客户向低碳经济转型,2024年前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设施提供400亿美元的项目融资支持,为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项目提供350亿美元的项目融资服务,并且承诺2030年实现业务运营零碳排放;花旗银行承诺不再为新建煤炭和煤电项目提供融资;汇丰银行宣布停止为全球任何国家的新建燃煤电站提供资金支持;法国外贸银行宣布不再支持页岩气开发,2030年在OECD国家、2040年在全球完全退出动力煤行业,不再支持新建煤电或动力煤矿企业;瑞穗金融集团于2020年4月提出逐步消减对煤电行业的贷款支持;三井住友银行宣布2020年5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支持新建煤电厂项目。

  2007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绿色金融体系。特别是人民银行等七部委2016年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成为全球第一个系统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成为全球绿色金融发展的引领者。商业银行在“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下,发展战略、组织架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信息披露等方面逐步健全,绿色金融快速发展。根据央行统计,2020年6月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1.01万亿元,比年初增长10.8%。分用途看,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贷款和清洁能源产业贷款余额分别为5.28和2.99万亿元,比年初分别增长11.1%和5.9%,而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领域。根据联合资信统计,2020年上半年我国发行绿色债券987.33亿元,绿色资产支持证券123.48亿元,其中用于清洁能源181.53亿元,节能80.91亿元,清洁交通67.97亿元,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45.85亿元。

  气候融资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我国气候融资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组织机制持续健全。2018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加了人民银行,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发展;2019年生态环保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财政部共同推动成立了中国气候投融资委员会,搭建气候投融资平台。

  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了绿色融资统计制度,其中明确了气候融资的统计口径。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三部委就《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删除了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相关类别,受到气候债券组织(CBI)等国际机构的欢迎。

  气候融资创新实践不断深化。我国金融机构通过与国际机构开展合作(损失分担模式、国际转贷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等)、政府基金合作、地方政府合作、碳金融、气候信贷、气候债券等多种方式,加大气候融资支持。2020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多市场发行3年期100亿元首单同步发行“应对气候变化”专题“债券通”绿色金融债券,用于低碳运输等项目。根据CBI统计,2019年有2168亿元人民币(313亿美元)的绿色债券符合CBI气候债券标准,主要投向领域包括交通(37%)、能源(28%)、水资源(18%)、建筑(6%)等。根据兴业研究的分析,2018年末我国气候信贷余额超过6万亿元,占全部绿色信贷余额的70%以上;国内发行的气候融资相关的绿色债券超过1300亿元,约占绿色债券比重60%左右;公募发行的环境、社会责任类证券基金规模为1395亿元左右。

  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气候融资,应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

  由于发展尚处于初期,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气候融资仍存在一些不足。为履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承诺,实现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建立健全商业银行气候融资体系,加大气候融资支持力度,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等:

  顶层设计尚处于起步阶段。从政府角度看,相对于绿色金融而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尚未反映到商业银行等金融体系中,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发展气候融资的指导有待加强。从行业协会角度看,2019年成立的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成员数量相对有限,有必要吸引更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气候融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很多银行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但是气候融资机制建设有待健全。

  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完善气候融资体制机制。在借鉴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基础上,建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增加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成员,更好发挥金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贡献。建议生态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等多部委加强协作,研究出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展气候融资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加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风险分担、差异化风险权重等政策激励措施。积极发挥中国环境学会气候投融资专业委员会、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绿色信贷业务专业委员会等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气候融资。协同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国家低碳城市试点,积极试点和推广地方气候融资经验。

  气候融资标准有待建立。目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包括气候融资在内的绿色融资统计制度,但是气候融资数据统计尚处于初期。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保部等部委尚未出台气候融资相关标准。国内绿色贷款、绿色融资、绿色债券等标准尚不统一,针对客运铁路、核电、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项目气候属性存在不同看法。比如,有学者研究认为,铁路运输能够降低能源消耗,是低碳排放的交通工具,符合国际通行原则,目前银保监会气候融资统计口径包括客运铁路等环境友好型铁路,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包含货运铁路和节能化改造,不包含客运铁路。由于缺乏监管统计指导,商业银行尚未建立气候融资统计体系。

  未来应进一步研究建立完善气候融资标准。在借鉴人民银行绿色贷款及绿色债券、银保监会绿色融资(含气候融资)、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等标准的基础上,兼顾与《赤道原则》(EPs)、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绿色债券原则》(GBP)、《气候债券标准》(CBS)等国际标准接轨,推动建立健全气候信贷、气候债券、碳金融等气候融资标准制度。其中,可考虑深化碳会计研究,为温室气体减排和气候融资标准提供基础支持。考虑与国际接轨,建议我国气候融资标准中排除煤炭清洁化利用等化石能源等,增加碳捕集、封存和利用(CCUS)、客运铁路等项目。

  气候信息披露体系有待健全。从国际上看,全球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制度,逐渐从“鼓励性披露”转向“不披露即解释”和“强制披露”。香港联交所要求强制披露气候变化、排放物等ESG报告。我国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尚缺乏强制性明确规范,但已取得一些进展。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环境信息,重点排污企业单位的公司强制披露排污信息;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值得关注的是,《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拟从2022年起,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等机构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未来应进一步健全气候融资信息披露,建议证监会尽快出台文件,强制商业银行等上市公司通过ESG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气候信息等。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统一的发债企业气候信息披露制度,重点披露拟投资项目的项目类别、筛选标准、预期气候效益目标、资金使用计划等信息。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基础设施,搭建气候信息跟踪、披露和监管平台。第三方机构加强气候贷款、气候债券等气候融资的评估、认证和监督。建议商业银行加强与政府、股东、媒体、环保组织、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沟通,充分披露气候融资项目碳减排等相关信息。

  国际合作交流仍待持续深化。首先,随着我国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未来应更加重视在气候治理、气候融资领域发挥国际影响力。为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融资合作,建议进一步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合作,逐步缩小中国和国际在气候融资方面的差异。比如,欧盟在环保和低碳方面标准较为完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为67项子活动制定了详细的碳减排指标,排除了化石燃料活动。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相关政策中还未制定详细碳减排指标,未排除化石燃料活动。应进一步跟踪研究国际相关政策的最新动向,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等低碳融资项目支持力度,停止对境外新建煤炭、煤电等化石能源的支持等。

  其次,未来应进一步加强中外气候融资交流合作。2019年11月,绿色气候基金(GCF)批准出资1亿美元支持亚洲开发银行山东绿色发展基金项目,这是我国获得首笔GCF资金。未来应高度重视国际气候资金,积极引进绿色气候基金(GCF)、全球环境基金(GEF)、气候投资基金(CIFs)等,学习借鉴国际气候融资项目经验,加大对气候融资项目的支持。

  商业银行气候融资有待进一步创新。不少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绿色金融(绿色银行)体系,并积极通过贷款、债券、票据、信用证、理财产品等多种方式,加大气候融资支持。建议接下来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健全发展战略、组织架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产品服务、气候风险管理、合同管理、激励机制、审计监督等,探索创新碳排放权质押融资、能效融资、林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气候债券等产品,扩大气候融资规模。加强气候风险和ESG风险管理,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严格限制煤炭、煤电等化石能源领域融资支持。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