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中国名片 > 生态文明 > 正文

非法捕捞“获刑+生态修复”是个好办法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6-20 10:17 浏览量:
非法捕捞“获刑+生态修复”是个好办法


近日,由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童某、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外,两人还被限令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清江生态环境。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6月19日《检察日报》)

据报道,童某、黄某经教育后,为弥补其在清江库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自愿出资购买鱼苗投放到清江。在活动现场,在办案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的共同监督下,童某、黄某现场放流青鱼、草鱼、鲢鱼和鳙鱼鱼苗3万尾。

众所周知,在休渔期内,利用自制的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不但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而且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也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可见,“非法捕捞水产品”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当地检察院除了给予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处罚之外,还采取“生态修复”的处理办法,这无疑是个好办法。这不仅是对这两位非法捕捞水产品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