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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联合建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4-19 13:30 浏览量:
“司法+行政”联合建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战略,助力建设生态经济强县,确保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中受损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日前,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当地法院、财政、林业、森林公安、水产渔政会签《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公益基金及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搭建“司法+行政”共治平台,督促生态环境领域案件被告缴纳资金专用于修复受损环境资源,实现“惩罚犯罪+生态修复”双重效果。

工作现场

  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原则。《方案》规定,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发生后,南江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应追究生态修复民事责任、且受损环境资源难以自行修复的,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诉求;县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人承担修复责任,责令其缴纳生态修复公益专项费用,同时督促被告履行、相关部门替代履行修复义务,全面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明确基金的资金来源。《方案》规定,南江县检察院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且受损资源无法自行修复的,应责令被告缴纳生态修复公益专项费用(包括生态资源环境补偿费用、生态资源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资源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判决作出后,南江县法院、检察院共同监督被告将上述修复费用存入公益基金账户。

  明确基金资金使用方式。《方案》规定,财政部门设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公益基金账户,建立公益生态资源修复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对公益基金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监督范围、执行流程、监督措施、公示等程序和要求。被告人无法履行修复义务时,林业、水产渔政及其他部门可以使用其缴纳的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公益基金依法组织开展替代修复,协同做好生态资源环境修复执行结果评估。

  明确基金监管方式。《方案》对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进行细化:县林业、水产渔政等部门负责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情况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县法院、检察院负责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的裁判与检察监督工作;县财政负责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修复及基金资金使用过程中,可邀请行业专业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利益相关的公民代表、法人、其他组织参与、评价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通过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

  目前,南江县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公益基金账户已设立,由县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正在进一步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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