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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版权保护又有哪些新思路?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5-11 12:17 浏览量:
游戏直播版权保护又有哪些新思路?


在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在线上举行。

来自司法审判领域、学术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30余位嘉宾,共同围绕“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网络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和“玩家是否可认定为游戏作品的表演者”等司法实践和行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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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游戏动态画面可构成类电作品已成专家共识

会议伊始,专家们重点关注的是网络游戏的作品属性问题,基于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得出了游戏动态画面可构成类电作品的结论。

类电作品,就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认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最新版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稿)》,通过视听作品来取代了原有电影和类电作品的规定,使得著作权回归到关注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这一制度设计初衷,这也为网络游戏动态画面的属性认定扫清了障碍”,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表示。

网络游戏包含的内容形式丰富多样,在不同的案例中,各项元素的作品属性问题也值得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秦元明在主旨发言中指出,对于网络游戏的保护既可以采取分元素进行保护的模式,例如通过计算机软件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进行保护,满足法律规定下也可以将游戏动态画面整体作为类电作品加以保护。

近年来,对网络游戏采取分元素保护的模式已有相关判例出现。2019年9月,在国内首例游戏地图侵权案中,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者荣耀》游戏地图缩略图、场景地图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2019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网易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这场国内首例游戏直播侵权案拉锯了长达5年的时间,法院最终认定网易《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此前有人提出了“固定性”概念来否定游戏动态画面可受到类电作品的版权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徳高屋建瓴,从比较法角度指出,这显然是一个伪命题。

作品物质固定性,是指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固定下来能供利用的特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宋健表示,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的现行规定,都没有对“固定性”加以明确要求。对于《著作权法》的适用应当符合文化产业的现实发展实践,当游戏画面能够如电影一般以连续动态画面的方式呈现出可观赏性,就应当给予保护。

二、直播平台对网络游戏进行直播难以构成合理使用

在此次会议上,众多专家学者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平台直播网络游戏行为的合理性进行了讨论。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焦和平的观点是,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游戏直播行为无法构成合理使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韦之主张,对于网络游戏直播是否可以被扩张解释为合理使用这一问题应当持谨慎态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指出,合理使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应当是对作品进行盈利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

正如在网易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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