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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上调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报销标准

来源:未知 时间:2022-01-03 18:24 浏览量:

海南上调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报销标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海南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1月1日起,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报销)标准(含一般诊疗费)从原来统一的300元,调整为60周岁(不含)以下参保人员为500元、60周岁(含)以上参保人员为700元。

根据《通知》,年度起付标准发生调整: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二级医疗机构5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个人支付比例为70%。取消每日最高支付限额(40元)。

《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增加三级医疗机构为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需先行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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