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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43名客户理财被坑5000万 一审无责二审改判:银行担责20%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8-25 10:05 浏览量:

  2018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投资者购买的基金并非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代理销售,该投资行为不属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经营活动。同时,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禁止工作人员销售未经批准的涉诉基金,因此申某向客户推销涉诉基金并非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并非为了执行工作任务。

  民生银行建设银行

  何为“飞单”?简单来说,“飞单”就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销售非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虽属员工私售行为。只是,这样的销售模式,出现风险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一审判无责二审承担20%

  据了解,“飞单”现象在前几年确实较为常见。2017年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发生“飞单”案,涉案金额约16.5亿元,涉及客户约150余人。该案系纯粹的“假理财”,银行人员编造虚假投资理财产品,非法募集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支配。后监管部门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合计罚款2750万,3名责任人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一纸诉状将建行咸宁分行和东吴证券一起告上法庭。6月22日,三方第二次在湖北高院交换证据。第一次交换证据是在6月8日。但是迄今为止,三方说法各异,成为又一起银行同业的疑似“飞单”事件。

  该纠纷源于2015年,兴业银行杭州分行通过通道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吴证券”)购买了10亿元建行咸宁分行的理财产品。该产品为两年期存款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6.3%。该产品本应于2017年4月21日连本带息兑付。但截至3月底,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仅追回了1.37亿元,剩余资金去向不明。

  2013年9月至2014年,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客户经理申某私自向43人销售非该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帮助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后客户发现理财无法兑付便向银行维权,却被银行告知客户购买的不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仅个人投资者可能遭遇“飞单”,银行机构也会。2017年,一起涉及10亿元理财资金的银行间疑似“飞单”案,在湖北高院受理。案件的原告是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被告是中国建设银行(下称“建行”)咸宁分行和东吴证券

  华夏银行客户经理非法吸储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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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某服刑后,部分投资者认为,作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客户,通过其理财业务部经理申某介绍多次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购买理财产品。投资人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时,相信该产品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由申某代理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进行销售。现投资人因申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投资人认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获归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赃款已退赔。申某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但部分投资者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案投资人之一王某,另提交了其与申某的短信截图、基金未兑付表格和情况说明等。据此主张王某在申某案发之前就开始维权,王某有理由相信,所有经申某推荐的且是在华夏银行办理的业务均是华夏银行的产品。

  如何防范“飞单”?

  都曾发生“飞单”大案

  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

  银行甩锅:

  二审法院改判认为:

  与一审判决不担责不同的是,这次判决显示,原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经理申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间私自向43名投资人销售非本行组织销售的“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000余万元。二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存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申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申某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提供了条件。

  预先查询理财真实性

  银行理财“飞单事件”再现!43名客户被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坑5000万!5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多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同时,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该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申某的私售行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而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方面辩称,本案涉及基金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不因为该案件而导致合同效力丧失,兑付问题理应对申某个人进行追责。并且,申某为华夏银行个人客户经理,于2014年9月辞职,其在职期间,私自销售非本行产品,该行为为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其出售的与本案相关的资金产品无论是资金监管人、资金保证人、资金托管人均与华夏银行无关。

  某股份客户经理对表示,“现在银行销售理财有”双录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要到银行网点进行录音录像,客户一般都直接在手机银行APP上购买银行自营理财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赔偿其本金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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