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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太难? 以名人命名或许是个好办法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8-08 09:20 浏览量:
起名太难? 以名人命名或许是个好办法



明星代言理财产品争议又添一例。日前,“九球天后”潘晓婷因代言“中晋系”旗下理财产品被起诉赔偿一案尘埃落定,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难以认定潘晓婷在该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也无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故未支持“中晋系”集资诈骗案中一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理财产品频“爆雷”,明星代言一身腥。在“九球天后”潘晓婷之前,已经有多名公众人物因代言理财产品被个案受害人网络喊话,涉事明星多有公开回应。不多见的是,受害人通过诉讼渠道向理财产品代言人索赔,并收到司法的明确态度。此番潘晓婷涉诉的个案,司法裁量能通过裁判文书说理亮明态度,对举证规则予以辨明,司法判断的这一不从众的立场应当说难能可贵。

对公众人物在代言理财产品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的责任,现行法律并非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财产品“爆雷”后,可能依然有个案受害人将矛头转向代言人(甚至部分与涉案产品仅有短期合作的公众人物),但《广告法》对代言人的追责标准是“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这对原告方而言,显然具有更大的举证难度。具体到个案诉讼,庭审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潘晓婷一方举证其在代言前履行了必要的审慎义务,因此获得具体司法的支持并不意外。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法庭审理不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能够秉持专业,更重要的是在对潘晓婷的过错衡量中,阐明了“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义务”的道理,同样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不仅出现在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充分保障中,也应当具有更普遍的适用性,公民在一般社会纠纷中不会被法律所苛求,这是具体司法需要在个案中反复重申和实践的原则。

商家选择公众人物代言其产品,多看重其在职业范畴内的巨大影响力,但对消费者来说,通过类似潘晓婷案相关判决,也会逐渐明白司法在个案中的判断和态度:公众人物在所代言产品领域,可能并不具有超过普通人的专业判断与能力,对其代言过程的客观评价,也不宜通过产品“爆雷”后的责任倒推来强人所难。当然,现行法律对明星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时的民事责任,已经有了更严格的要求。接下来的立法探索,是否会对理财产品等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重大的代言行为予以更严格规范,还有待继续观察。但即便如此,也同样应当重申“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明示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和要求所有社会成员。

事实上,司法判断通过个案判决所免除的公众人物的具体赔偿责任,可能也无法完全抵销其在舆论层面受到的道德压力,毕竟不是所有的相关纠纷都能够走到法庭。而且法律只是最低标准的社会规则要求,从维护自身形象、品牌和权益的角度出发,明星代言产品可能需要履行更多审核程序,以确保其尽可能避免身陷“高危代言”风波。毕竟,公众人物爱惜羽毛,才是更长远的自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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