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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代孕应禁止,一种伦理学视角

来源:未知 时间:2020-10-19 11:41 浏览量:
商业代孕应禁止,一种伦理学视角


近日,人民日报刊文《生不出二孩真烦恼》,文中对代孕合法化的探讨,被部分读者解读为代孕解禁的信号。代孕话题之所以越来越引人关注,与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有关。对想生二胎但因种种生理原因有心无力的家庭来说,代孕成了一种可能的选择。

然而代孕涉及诸多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对某些传统观念和现有治理框架构成挑战。我将从伦理学角度切入,分析代孕能否合法化。

一、什么是代孕?

 

 

代孕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辅助生殖技术将性从生殖中分离,包括代孕、体外受精、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单精子卵胞浆显微注射、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等不同技术。

代孕是将夫妻双方提供的精子和卵子(或第三方供精供卵)在体外授精并移植到某位女性子宫的过程,而这位女性被称为“代孕母亲”或“代理母亲”。从定义可知,代孕母亲相当于将自己的子宫“借”给另一对夫妇,帮助他们生育后代,她并不提供自己的卵子给这对夫妇,生育出的后代不会携带代孕母亲的基因。

寻求代孕的人可分为如下几类:

1、医源性代孕:因医学原因无法妊娠(如某些子宫畸形、习惯性流产等);或不宜妊娠,即如果妊娠会使该女性遭受巨大风险甚至死亡(如白血病、严重的心血管疾病、重度甲亢、重度糖尿病等);或具有难以阻断的垂直传播疾病(如HIV病毒感染,尽管某些药物可以降低垂直传播的概率,但并不能100%阻断)的情况。

2、社会原因引发的代孕。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女性为了寻求事业发展,自己生育不但会挤压工作时间、破坏形体(对于一些注重形体的职业,如演员、主持人),还可能影响自己的晋升、收入;二是不愿经历妊娠过程,由于妊娠本身会给女性带来生理甚至病理上的变化,生育本身是有巨大风险的,如妊娠反应、高血压、羊水栓塞、DIC等(虽然后两者相对前者是小概率事件);三是对后代数量和性别的要求,我国法律禁止对后代进行非疾病原因的筛选,因此一些人会通过国内外的代孕中介寻找代孕母亲生育固定数量和指定性别的后代。

根据代孕母亲承担代孕的首要目的,代孕可分为两类:利他主义的代孕(又称志愿代孕,volunteer surrogacy)和商业化代孕(commercialized surrogacy)。前者是指代孕母亲以帮助无法生育的夫妇获得后代为首要目的而接受代孕,后者是以获得经济报酬为首要目的而代孕。

对于利他主义代孕,夫妇通常会给予代孕母亲一些合理补偿,如代孕母亲在妊娠前中后所需的必要营养摄入、交通费,以及因妊娠造成的误工费等。这些是针对代孕母亲在帮助他人生育过程中遭遇的各种不便而给予的合理补偿,不给这些补偿可能会被视为是对代孕母亲的剥削,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就允许利他主义的代孕母亲获得补偿和合理的医疗费用。

这部分补偿应与商业化做清楚的区分,商业化代孕以获得金钱报酬为首要目的,在合理补偿之外还会获得高额的报酬,以吸引符合要求的女性成为代孕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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