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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发展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3-07 09:02 浏览量:
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发展


  对保险业来说,《意见》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定位,指明了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发展方向。

  一、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定位

  《意见》第三条,明确提出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目标,到2030年,再用十年的时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内容非常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是主体,医疗救助是托底,商业健康保险属于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不能脱离这个制度定位基础。

  二、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发展方向

  (一)与其他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

  《意见》第八条,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完善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1、各类医疗保障之间,要互补衔接。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这三重保障为基础,商业健康保险可以设计与之相衔接配合的保险产品,特别是提高重特大疾病的保障程度,尽量减少个人自付部分,提高保障水平。同时,针对人们的多元化高端医疗需求,开发保险产品,增加产品的种类。可以说,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的衔接,是商业健康保险最重要的发展方向。

  基本医疗保障给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大。一方面,快速上涨的医疗保障支出给医保基金收入增长带来了较大压力。根据统计数字,201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增长10%,而支出增长13%,同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增长39%,而支出增长44%。另一方面,现有医疗保障体系还将面临医疗保健价格上涨的压力,2015年至2018年,在CPI统计中,医疗保健的价格上涨水平均要快于社会整体物价上涨水平(部分体现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加中)。另外,目前的医保体系,只能满足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并不能很好地解决人民群众对于获得更好医疗服务的消费升级的需求。差异化的高端医疗保障,需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来满足。

  通过与医保的衔接合作,保险公司可以打通与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的连接合作,实现医疗费用的识别与控制。我国目前的健康保险产品以储蓄型产品为主,保障水平不高,将来必然向保障型控费型健康保险产品倾斜。

  2、提高健康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运用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系统、精算等技术手段,结合医保规定,开发重特大疾病和慢病单病种保险产品。提升销售和理赔的规范和效率。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和健康保险三位一体,提高健康保障服务水平。

  3、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鼓励医疗保险发展的重要手段。我们目前社保的五险一金中,包含了医疗保险的保费支出,但这部分主要进入了公立的医疗保障基金。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但是由于税收优惠幅度太小(每人每年仅最高2400元抵扣额度)、退税手续繁杂和条款规定不灵活(强制承保而没有强制投保),对购买需求的刺激有限,保险公司产品开发与推动积极性不高,没有形成业务规模。期待更细更有效的税优政策出台落地。

  4、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罕见疾病又称“孤儿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罕见病为患病人数占总人口的0.65‰~1‰的疾病。世界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对罕见病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美国将罕见病定义为每年患病人数少于20万人(或发病人口比例小于1/1500)的疾病;日本规定,罕见病为患病人数少于5万(或发病人口比例为1/2500)的疾病,中国台湾则以万分之一以下的发病率作为罕见病的标准。2018年5月,国家5部门联合发布了《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共涉及121种罕见疾病。常见的疾病包括白化病,肢端肥大症,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病,苯酮尿症,线粒体病等。

  保险公司可以与政府相关部门、医院、药企合作,共同开发罕见病特效药保险产品。针对各地区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开发患者个人自付部分的保险费用补偿保险和补贴型保险。另外,罕见病以家族遗传为主,可以开发针对病人亲属的相关疾病保险产品。

  (二)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通过巨灾保险融入国家公共卫生多层次应急管理体系。

  《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就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专门提出制度性安排。“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在国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都多次强调。

  在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商业保险可以发挥风险管理、费用补偿和社会治理的功能,贯穿突发重大疫情灾害的防灾、减灾、救灾全过程,成为多层次应急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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