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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 老年人投资须谨慎!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保险理财纠纷”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5-26 07:28 浏览量:

  律师建议:因为您的情况是现在已经立案了,所以要先等公安部门的侦查结果,您要是着急的话,也只能多催促几次。因为是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如果通过刑事手段,还是无法追回钱,那么您可以再通过民事诉讼,打官司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权益。

  原告曲某与被告珠海天地华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有《委托管理协议书》,延续的最后一份合同的日期为2018年12月21日签订,金额6万元,约定被告按照月1.4%向原告支付利息,即每月840元;合同亦约定任何一方连约须向另一方支付基准资金的20%的违约金。但自2019年4月被告就不再向原告曲某支付利息,也未返还本金。另,被告郑波、于勇对本案涉案合同进行担保,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以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

  市北区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30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90万元发还被害人杨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人蔺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00万元发还被害人刘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发还李发聚;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发还被害人闵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260.06万元发还被害人李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人崔某;责令被告人顾某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0.41万元发还被害人薛某。

  律师建议:您可以向纪委、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合理合法地反映,催促公安部门的侦查进度。

  现场案例:

  2014年至2016年,顾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伊春路支行任客户经理,在给客户办理购买理财业务时,谎称给客户办理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银行卡维护,诱使客户输入银行账户密码,从而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钱款转入到顾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在此期间,顾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杨某人民币90万元、蔺某人民币60万元、刘某人民币300万元、李发聚人民币50万元、闵某人民币50万元、李某人民币260.06万元、崔某人民币60万元、薛某人民币30.41万元。

  李云鹏律师:很多人购买理财产品的初衷都是为了得到收益,包括股票等,但是很多人反映出一个问题,当把理财产品买到手后,实际的理财收益达不到预想的情况,以及到期后本金和收益拿不出来。在这里呢,我要忠告大家几点,第一,不要贪心,因为很多不正规的理财公司都会宣传自己的理财产品收益非常高,对大家造成迷惑;第二,学会质疑,大家要学会鉴别理财公司的资质,可以去工商登记部门查看公司的实际情况,比如出售原始股的公司,我们就可以在工商登记部门查到它到底有没有原始股的登记凭证。

  

天上不会掉馅饼 老年人投资须谨慎!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保险理财纠纷”


  律师建议:您可以去派出所要一个书面材料,看到底有没有立案,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如果通过刑事手段,还是无法追回钱,那么您可以再通过民事诉讼,打官司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6:8万块钱连投3次都被”跑路”

  

天上不会掉馅饼 老年人投资须谨慎!半岛“问法热线”聚焦“保险理财纠纷”

  李先生称自己去银行贷款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和保险公司签署了附和合同,并被要求支付12%的服务费。

  律师建议:由于该案还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李云鹏律师建议朱女士在网上立案,提出自己的诉求。或者拨打12306热线,找到北京相关法院进行沟通。

  律师提醒,高收益伴随高风险,老年人心理上很难经受投资上的重大亏损,因此在选择“投资理财”渠道时一定要审慎。

  2015年9月,王某通过案外人汪某介绍,委托刘某帮其向某传媒有限公司投资该公司的一些项目,双方并未签订委托投资协议。2015年9月30日、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月12日、2016年2月4日,王某分别向刘某转账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8500元、105630元,要求购买鲜生项目、定投基金等。刘某将上述款项连同其本人的投资款转入该传媒有限公司账户后,将投资系统发送的购买信息、账号、临时密码、会员中心网址等通过汪某及其朋友告知王某。王某收到信息后登录网站查询了其投资信息,并曾微信告知刘某其购买的项目及编号,但王某庭审中称投资没有合同,没有收益。

  房女士两年前在即墨鹤山路佳乐家超市斜对面的一家理财公司买了一份理财,一共买了十一万元。现在,所有的理财产品都到期了,但是一点利息都没给,本金一共返还了不到五千元。目前,房女士手里有当时签定的合同,现在这个理财公司已经关门,很多投资者去报警,公安部门现在已经立案侦查,但还没有进展,房女士很着急,想知道钱能要回来吗?

  因被告郑波、于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原告应首先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免予收取。

  案例3:投资理财不签协议被败诉

  案例9:63万元投资邮票和字画没了下文

  一是几乎所有案件均涉及老年人的多年积蓄、拆迁款或名下房产,少则数十万元,多至成百上千万元。

  2017年,耿先生在市北区西王大厦的一个网络科技公司投资了17.5万元,至今没有任何分红与收益。去年7月,耿先生与其他十几个投资人一起去了派出所报案,9月,公安部门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但至今没有进展。

  案例3: 以上市为名投了3万块打了水漂

  律师建议:受理不等于立案,您可以去派出所看看有没有立案调查,不管有没有,都会给您一份书面材料。

  朱女士于2017年在一个P2P平台买了45万的线上理财产品,线下保理买了30万。2019年到期后没拿到钱,就去总部要,后来一直拿不到钱。于是选择报案。朱女士想知道当时把原件都寄到北京崇安了,以后想刑事附带民事的话,没有原件能不能办理。

  律师建议:李云鹏律师建议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其撤销担保合同。

  三是多与“熟人”介绍有关,老年人经不住邻居、好朋友劝诱,与“投资理财”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或“借款”合同,跟风“投资”项目;在“小恩惠”后,碍于情面签订“投资理财”合同;有的老年人在前期获取高额“分红”后,主动招揽亲人好友以赚取“提成费”;听信定期给付“利息”承诺,在借款合同上以借款人或保证人名义签字,或配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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