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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梦奇:名人代言的金融产品暴雷后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7-02 09:11 浏览量:
黄梦奇:名人代言的金融产品暴雷后


 最近,汪涵又火了,而且火上了热搜,不过这次不是因为主持了什么综艺节目,而是因为卷入了一宗P2P——“爱钱进”翻车事件。消息称,将近37万人被骗了230亿元,而这款P2P平台,恰恰是由汪涵代言的。网上传出,甚至有投资者集体拉横幅,向代言人汪涵讨要血汗钱。爱钱进在2014年5月6日才正式上线,线下门店发展迅猛。截至2020年5月31日,爱钱进借贷余额本金约227.6亿元,当前出借人数量约37.6万人。截止2020年5月4日,爱钱进平台逾期金额已达55亿元,金额逾期率20.21%,项目逾期率17.41%。目前,暴雷的“爱钱进”App,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被北京警方立案侦办。

  实际上,名人代言的金融产品暴雷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比如范某某代言的“玉茶坊”关联企业三三宝利来因集资诈骗被宣判[1]、黄某某代言的网贷平台东虹桥金融出现兑付危机[2];唐某、李某等几位女星支持“E租宝”[3]后,“E租宝”相关责任人被定罪。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广大消费者关注的重要问题。此前,食品、药品领域可谓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重灾区”,相关法律责任如何分配也备受关注。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广告法》,明确禁止了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然而,广告法第62条的规定仅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相关法律对金融商品及服务销售方面的名人代言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了自“互联网+”政策推出以来,“互联网+风险”也接踵而至。即便系2016年7月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其在实践中,也存在上述遗憾。

  笔者认为,金融广告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理应受到一般商业广告法律框架的规制,即遵守《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民商事法律规则,但笔者仍建议,我国应该尽快推出针对金融商品或服务推销的专门性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界限。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何为商业广告、互联网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广告主为达到营利目的,以支付代价的方式,通过媒介向外界传播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商业广告代言人是通过在广告中进行陈述或表演行为来支持广告或广告声明的人。[4]实施商业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招徕顾客,劝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或签订投资合同。

  互联网广告,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系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中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二)广告代言人

  1、定义

  《广告法》第2条第5款[5]规定广告代言人的定义,该定义突出了“广告代言人的认定标准,即以自己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或服务作出推荐、证明行为”[6]

  2、特征

  根据这一规定可看出广告代言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言人的代言活动是为广告主服务的;

  广告主聘请代言人的目的是通过代言人的言行提高消费者对广告信息的信任度、吸引力和亲和力,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态度和购买行为。(2)代言人的代言活动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且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及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广告主是因为广告代言人具有良好的形象和知名度,认为其能够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享受服务,所以才愿意花费大量广告代言费聘请明星等代言。(3)广告代言人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代言人可通过自身经历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或者通过宣传公司形象间接达到推销的目的。(4)代言人的代言活动是有偿的。通过代言,代言人既可以得到较高的报酬,还可以得到某种优惠或期待利益。

  3、分类

  代言人中的自然人可以分为三种:专家、名人和普通人。专家因其具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往往被商家聘请,在其广告中作证明,以此增加消费者对该产品或服务的信任,有效的帮助商家推荐商品或服务;名人是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名人大多来自于娱乐界或体育界。名人既可能是公众喜欢的人,可能是公众排斥或有争议的人。名人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有强烈的可视性和吸引力,有助于提高广告的吸引力。普通人是与目标受众很接近的人。他们是目标受众中的一员。本文仅讨论名人代言人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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