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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发放涉民生钱款暖民心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5-13 09:30 浏览量:
案件受理后,民一庭的两名承办法官认真阅读案卷,鉴于四案被告相同,原告的诉求、事实与理由也基本相同,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分别将自己手上承办的案件合并审理,并在庭审中充分听取原、被告方的诉辩意见,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2021年5月11日下午,藤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内传来阵阵笑语,原来是法官现场为吴某、林某等四位农民工发放了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的工资、生活费合计24103.58元。
“我们四个的工资、生活费多次找公司协商、讨要,都要不回来,没想到起诉到藤县法院,这判决书一生效,公司就把这欠我们的工资、生活费履行了,还是法院为民办实事啊!”原告吴某、林某等人握住承办法官的手激动说道。

【为群众办实事】发放涉民生钱款暖民心

法官释法:

原标题:《【为群众办实事】发放涉民生钱款暖民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吴某等四人原均是被告藤县某陶瓷公司的老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开始放假,原定于2020 年1月31日开始上班,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让吴某等人回家继续等待复工通知。但是吴某等人一直没有收到被告公司的复工通知。为维护正当权益,四人选择将公司起诉至藤县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及截止到合同结束期间的生活费。

【为群众办实事】发放涉民生钱款暖民心

经过认真审理,藤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分别向各原告支付合同期内应得的工资及生活费。该四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为群众办实事】发放涉民生钱款暖民心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因为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生活费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钱款,秉着为民办实事的原则,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告公司、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过法官多次释法说理,被告公司很快将四名农民工的工资、生活费汇进藤县法院代管款账户。款项到位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四原告,为其办理退款手续。拿到钱款后,吴某等四原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为藤县法院为民办实事的高效率司法、人性化服务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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