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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获利2300余万、向公职人员行贿

来源:未知 时间:2022-09-13 16:51 浏览量:
“老鼠仓”获利2300余万、向公职人员行贿

又有基金经理“老鼠仓”被罚,这次被曝光的是前诺安基金经理。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一则前诺安基金前基金经理邹翔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判决书。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未公开信息透露给其弟邹某,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万元。
在“老鼠仓”发生后,邹翔为谋取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的不正当利益,请托公安经侦人员提供帮助,共向两人行贿430万元,最终一审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内幕交易获利2300余万元
“老鼠仓”一般是指在股市中,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等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并以此获利。

(时任诺安基金经理邹翔曾经管理的基金)
根据一审刑事判决书,邹翔,现年55岁,1967年出生于湖北省,硕士研究生文化。2010年10月起,邹翔担任诺安基金基金经理,其具有操控相关基金分组股票的权限;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邹翔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邹某,现年53岁,1969年出生于湖北省,大学本科文化,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原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邹某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逮捕。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邹凡,进而指使邹某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万元。
案发后,重庆市公安局经公安部指定管辖,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24日邹翔、邹某主动投案。
据邹翔到案后的供述,其与被告人邹某系兄弟关系,二人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邹翔会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某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而邹某基于对其信任及长期的默契,会听从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邹某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部分。
沪深交易所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显示,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的股票共4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支,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3万元。"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上交所交易的股票共7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支,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交所交易的股票共5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支,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万元。相关股票包括:海虹控股、胜利精密、长城信息、中源协和等。
证人证言也证明邹翔作为诺安基金的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从2010年3月开始管理诺安先锋混合,直至2015年1月8日。邹翔使用的“杨某”、“邹翔”账号下单均为邹翔本人操作,账号与密码均是他在使用。
针对邹翔、邹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部分,重庆一中院认定:判处邹翔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万元;判处邹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内幕交易外,邹翔还被指控有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7年2月,被告人邹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为谋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从宽处理,邹翔送给经侦总队退休人员唐某80万元,唐某曾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法制科科长,邹翔通过唐某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
根据证人供述,唐某原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法制科科长,与该案经办人王某是徒弟关系,可以让王某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帮助邹翔分析案情,完善数据分析报告,并交给邹翔一份载有其在诺安公司任职期间管理数据的光盘,让邹翔尽快分析数据,降低涉案的获利金额。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经查,邹翔接到其妻电话后回家,随即被办案机关留置。邹翔到案后即如实供述向唐某行贿80万元的犯罪事实,到案三天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的向王某行贿250万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邹翔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
此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邹某明知其兄邹翔的职务,及提供的信息系与邹翔职权相关,应予保密的投资信息,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邹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2021年9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邹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邹翔、邹某违法所得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邹翔为经济学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数学系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专业。曾先后就职于华夏证券、华夏基金、大通证券、中金公司、诺德基金。2010年3月邹翔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于2010年10月起任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
据悉,诺安基金成立于2003年,现管理基金94只,普通基金81只, 货币基金13只。诺安现有基金经理29人,在管规模1440亿元。其中,邹翔曾管理的诺安先锋混合(320003)最新规模为42.96亿元。2010年10月14日至2015年2月14日,邹翔担任诺安先锋基金经理期间任职回报为13.02%,同类排名36|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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