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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千万级大案!客户柜台买理财

来源:未知 时间:2020-10-28 09:24 浏览量:
涉千万级大案!客户柜台买理财


今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十堰银保监分局连开两张罚单,建行十堰分行因“内控管理不严,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被罚30万,当事员工易某敏则被监管彻底“拉黑”,禁止终身从事银行行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易某敏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其长达数年的违法犯罪过程被公之于众。

上千万资金进了客户经理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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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出生的易某敏,曾是建行十堰田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田湖支行”)的一名员工。裁判文书显示,在八年的时间里,他把银行客户上千万元资金“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易某敏在担任大堂经理、客户经理期间,利用在单位窗口柜台、大厅给客户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客户办理业务、销户、换卡之机,提前控制客户银行账户。

之后,当客户到银行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业务时,在冻结资金尚未转入到理财产品、保险资金池的时间段,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客户输入账户密码后将交易撤销,并将资金转入自己提前控制的客户其他账户,之后通过取现金、刷POS机、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将资金用于个人购买彩票、支付本人的有关费用、个人消费等开支。

经查,被告人易某敏共计侵占客户资金达到1168.70万元。

18人共计47笔资金被侵占

经查,被告人易某敏共计侵占客户邢某、周某等18人名下的47笔资金。

以被害人周某为例,2015年10月,周某到建行田湖支行购买40万元的理财产品,在打印凭证后,易某敏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撤销了该笔交易。

此后,易某敏将这40万元转到了自己控制的周某同名账户,这笔钱后来被易某敏使用。

2017年1月,周某又到建行田湖支行购买20万元理财,易某敏让周某输入账户密码后,又通过智慧柜员机将这20万元转移到了自己控制的周某同名账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并打印凭证交给周某后,易某敏立即撤销了这笔交易,之后将钱款用来进行资金周转和消费。

 

之后,易某敏不断重复这个“套路”,在悄悄撤销周某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后,将资金进行转移,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仅周某一人,就被侵占9笔资金合计220万元。

除了撤销交易,还有“移花接木”。

2017年1月,受害人梁某到建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易某敏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万元转移至易某敏控制的梁某同名账户,并在当天购买了理财产品,还把凭证交给了梁某。

到了2017年3月底,易某敏将该笔理财的本息30.17万元赎回,并转移到其他账户,同样进行了资金周转和消费。

易某敏不仅在受害人的理财产品上大做手脚,还盯上了保险产品。

2014年2月,易某敏同样将前来购买保险产品的朱某50万元转移到其他账户,在以朱某名义购买50万元保险后又私自退保,保险资金被退回后,又为易某敏所支配。

彩票是易某敏的一项大额支出。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易某敏从2010年开始就在其店里买彩票,一直到2019年4月,大约花了一百多万元。

诈骗罪or挪用资金罪?

2019年3月7日,建行十堰分行在日常风险排查中发现,2017年至2018年,有6名客户在田湖支行购买了理财产品后立即撤销交易,经手人都是易某敏,情况比较可疑。

2019年3月8日,分行决定停止易某敏的正常工作,配合调查情况,易某敏交代了自己违规将资金转出借给他人使用。

2019年4月,易某敏向警方投案,同月被刑事拘留。此时,他已经无力填补这1200余万元的“大窟窿”。

对于公诉机关对易某敏职务侵占罪的指控,建行十堰分行以及易某敏的辩护人均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建行十堰分行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易某敏固然利用了其银行员工的身份,但他更多的是利用其“熟人”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办理换卡、销户业务中骗取对方银行密码,再将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进行消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他最主要的犯罪特征是虚构旧卡已销毁的事实,非法获取控制账户;在客户办理业务时,谎称为其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直接将客户资金直接转入控制账户。这一犯罪特征与诈骗罪相符,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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