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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一哥”海螺水泥陷分红款纠纷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6-06 09:26 浏览量:
“水泥一哥”海螺水泥陷分红款纠纷


一场围绕控股子公司分红款的纠纷,让“水泥一哥”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螺水泥”,600585.SH、00914.HK)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近日,广西凌云通鸿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凌云通鸿”)与上海通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鸿实业”)分红款纠纷案二审在广西高院开庭。广西凌云通鸿是海螺水泥控股子公司,海螺水泥、上海通鸿实业分别持有其80%和20%股权。

此前的2019年4月19日,上海通鸿实业将广西凌云通鸿诉至广西百色中院,要求后者分配属于公司的2136.38万元账上利润。经百色中院一审判决,广西凌云通鸿被判向上海通鸿实业分配2012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利润1922.74万元。广西凌云通鸿则以“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账面未分配利润为-2069.71万元,故无分红款”为由拒绝分红。

不过,上海通鸿实业方面认为,根据海螺水泥公开披露的年报等信息和广西凌云通鸿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均证实广西凌云通鸿有可分配的利润。经百色中院审理认定,根据海螺水泥公开披露的2012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广西凌云通鸿少数股东权益余额为3323.44万元,进一步证明了截至2018年末广西凌云通鸿对于股东上海通鸿实业存在未分配利润的事实。

分红款纠纷在让广西凌云通鸿陷入盈亏迷局的同时,也让海螺水泥遭到了信披是否规范的质疑。对于相关问题,海螺水泥6月4日在发给《中国经营报》记者的书面回复中表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广西凌云通鸿与上海通鸿实业诉讼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公司作为A+H股上市公司受两地法律管辖,为避免影响投资者判断,不便就案件具体情况接受采访。

争夺分红款

广西凌云通鸿原本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之一,原始股东为上海通鸿实业和自然人黄惠萍,分别占股90%和10%。2012年4月9日,双方与海螺水泥在安徽省芜湖市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广西凌云通鸿由此正式成为海螺水泥广西区域下属子公司之一。

记者获得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上海通鸿实业与黄惠萍分别将其持有的70%和10%股份转让给了海螺水泥,股权转让价款暂定为9260.88万元。股权转让完成后,海螺水泥与上海通鸿实业分别持有广西凌云通鸿80%和20%股权。

上海通鸿实业与广西凌云通鸿间的“嫌隙”在2018年即已埋下。根据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起的第五年末,上海通鸿实业所持有的股权须退出新的项目公司,并将其持有的20%股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海螺水泥。

据此,上海通鸿实业于2018年初起依约向广西凌云通鸿和海螺水泥多次提出退出请求,先后于当年6月8日和2019年3月5日等多次致函广西凌云通鸿要求尽快退出公司所持有的20%股权,并按协议约定分配公司利润。

2019年3月17日,广西凌云通鸿给出的回应让上海通鸿实业大跌眼镜。广西凌云通鸿方面出具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结果显示,公司截至2018年7月亏损4505.41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账面未分配利润为-2069.71万元,故无分红款。同时,根据该审计报告,广西凌云通鸿截至2018年7月尚欠海螺水泥3.35亿元,利息数额1.22亿元。

分红无望的上海通鸿实业一纸诉状将广西凌云通鸿送上了被告席。2019年7月31日,百色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广西凌云通鸿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上海通鸿实业按照20%的比例分配2012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利润1922.74万元。

百色中院审理认为,广西凌云通鸿有可分配的利润,上海通鸿实业作为公司股东,提出分配未分配的利润依法有据。百色中院表示,法院向凌云税务机关调取的广西凌云通鸿纳税申报时报送的2012年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可以证明公司从2012年4月至2018年12月31日止存在未分配利润1.07亿元。

上海通鸿实业代理律师付晓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主张分红款是依据广西凌云通鸿每年提交的财务报表,上边都有利润记载情况,分配利润也是公司作为股东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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