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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餐饮等五类职业可缓缴三项社保费

来源:未知 时间:2022-05-13 12:04 浏览量:

海南:餐饮等五类职业可缓缴三项社保费 

记者从海南省社保中心了解到,日前海南省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特困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作业的告诉》,明确海南省阶段性施行缓缴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有关事项。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行、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交纳部分。上述职业中以单位方法参与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方法缓缴。对员工个人应交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责任。以个人身份参与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敏工作人员,2022年交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末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海南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挑选,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赋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请求不同期限的缓缴。已交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或5月费款的企业,从5月或6月起请求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也能够请求退回4月或5月的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请求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请求缓缴;企业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请求缓缴。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方针时,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职业类型为根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区分职业类型需求的,实施奉告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补缴费款方面,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赋闲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末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示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提早申报交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交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依照注销流程及时处理。

此外,缓缴赋闲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用阶段性下降赋闲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方针、不影响参保员工享用技术提升补贴方针、不影响参保赋闲人员享用赋闲保险金或赋闲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用阶段性下降工伤保险费率方针和员工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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