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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武侯区火灾事故案4名责任人获刑

来源:未知 时间:2019-12-02 15:35 浏览量:
成都武侯区火灾事故案4名责任人获刑



曾致4死24伤 成都武侯区火灾事故案4名责任人获刑
2019年3月6日晚,四川成都武侯区佳灵路53号发生火灾,火灾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0余万元。后经调查,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仓库照明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12月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成都西部汽车城公司原董事长胡某等在内的4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获刑。

存放汽配零件的仓库起火致4死24伤

3月6日23时51分,成都市武侯区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19时30分许,武侯区佳灵路53号发生火情,致26名群众受伤,其中6人伤势严重。在随后的3月7日凌晨2时47分,成都市武侯区委宣传部再次发布情况通报称,截至7日凌晨2时40分,有28名受伤群众在华西医院接受救治,医院迅速组织了强有力的专家队伍全力施救。4名伤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经医院多学科专家最新评估,受伤人员中有重伤6名、轻伤18名。

公诉机关指控,成都西部汽车城公司于1992年11月6日注册成立,2003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变更为被告人胡某。胡某在担任西部汽车城法人代表及董事长期间,负责董事会及改扩建工作,在未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擅自将唯驿公寓的三至九层改建为257间小户型商住公寓并对外租售,违规在一、二层楼面进行露天阳台扩建、搭建钢架彩钢棚及简易板房,用彩钢板将二层楼梯口与露天平台隔离,封闭二楼至一楼楼梯通道,加建钢构室外楼梯。

2008年1月,成都市港宇物业注册成立。被告人屈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负责对外发展、承接物业项目等。2011年,被告人姜某先后担任港宇物业公司西汽项目经理、项目办公室主任,负责与西部汽车城业务沟通、客户投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017年,在二层紧邻职工食堂处违规搭建三间简易板房,一间由物业职工居住,二间闲置。期间,被告人屈某、姜某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方面排查不力,明知唯驿公寓存在消防疏散通道封堵、超负荷用电、线路老化等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消除。

2015年,西部汽车城与成都荣华丰汽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合同书,张某在租赁仓库及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将租赁场地违规改建为仓库,违规改造仓库内电线,放置货架并堆放大量汽车零配件。

2019年3月6日19时25分左右,唯驿公寓二层B区存放汽配零件的仓库西侧墙面电线打火花而引燃汽配零件、纸箱等物品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0万余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

火灾直接原因为照明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仓库照明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事故间接原因是荣华丰汽配公司在未经消防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唯驿公寓2楼平台违规改建成仓库,用于储存汽车零配件;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有效排除仓库线路老化等消防安全隐患等

事故调查报告同时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胡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张某负有直接责任,屈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姜某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胡某称,他对于西汽国际唯驿消防通道堵塞的情况并不清楚,也是第一次听说了西汽国际唯驿大楼消防栓缺水。由于他日常没有负责市场部的经营管理,不清楚对于消防通道堵塞和消防栓漏水的情况是否整改过。张某则称,仓库内安装有灭火器,但具体有多少个他不清楚,这些消防器材是多久安装的他也不清楚。他让电工自行对仓库内电线进行改造,电工是由水泥工帮忙找的,是否有相关资质不清楚,在加装仓库内电线时,电工是设置的裸露的电线,肯定不符合安全标准,但改建行为物管方知晓并允许。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4名责任人获刑

法院查明,本案遇难人员及财物损失已经全部得到了赔偿,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受伤人员已经部分得到了赔偿。

庭审中,4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他们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字具结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4名被告人当庭对事故发生及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表达悔意,同时也表达了在前期积极做好抢救、赔偿、配合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做好善后工作的态度,请求法院予以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胡某、张某、屈某、姜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4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4名被告人均系过失犯罪,其各自的过失犯罪行为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及各自责任分别处罚。4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名被告人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均系初犯,日常表现良好,法院对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3年,缓刑3年6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3年,缓刑3年6个月;判处屈某有期徒2年8个月,缓刑3年;判处姜某有期徒2年4个月,缓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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