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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贪官提前“挂号”投案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9-20 16:36 浏览量:
外逃贪官提前“挂号”投案 





数据显示,从2014年到今年6月,我国已从120多个国家、地区追回了5974个外逃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红通人员”59人,追回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款物达140多亿元。

“卷款而逃”最为恶劣、危害最大

十八大以来,中央层面加大了反腐败力度。裴显鼎认为,在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中,“卷款而逃”最为恶劣、危害最大。

“卷款而逃的这些罪犯不仅想通过外逃来永远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且想通过把资产转移到境外,能终生过着不劳而获、骄奢淫逸、逍遥法外的好日子。如果让这些人的美梦得逞,那就是国家的耻辱,也是我们执法司法机关的无能。”裴显鼎表示。

裴显鼎认为,在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中,“卷款而逃”最为恶劣、危害最大。

数据显示,从2014年到今年6月,已经从120多个国家地区追回了5974个外逃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红通人员”59人,追回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款物达140多亿元。

裴显鼎直言,对上述外逃犯罪分子要“一追到底零容忍”。

事实上,一些成功的追逃的案例也说明了这个道理。他举例说,比如赖昌星走私案、杨秀珠贪污受贿案、黄海勇走私案,都是长期跑到境外东躲西藏,逃窜了很多国家,穷尽了各种手段,都想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绝对不能容忍他们的美梦得逞,不管花多大代价,一定要把他们缉拿到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际合作局副局级纪检监察员贾鸾介绍,为加强追逃,我国还与腐败分子外逃的重点国家,加强了执法合作的机制的建设。现在我们国家已经与67个国家签订了163项司法协助类的条约,其中十八大以后新签订的、新缔结的就达到了64项之多。

自首标准“能宽尽宽”

在审理追逃追赃案件中,裴显鼎特别提出要“宽严相济”。

“我们习惯用一句话叫依法严惩。依法严惩是不是对所有的犯罪分子都要格杀勿论呢?不是,因为宽严相济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的成熟的刑事政策。”裴显鼎表示,法院在审理追逃追赃的案件的过程中,同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开庭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中,要查清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哪些依法应当从严从重的犯罪情节,有哪些应该从轻从宽的犯罪情节,然后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的一个表现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交代罪行的是自首。”在裴显鼎看来,自首政策对于追逃追赃工作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院在审理外逃犯罪分子的时候,对自首标准的掌握,应该说能宽尽宽,就是想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政策威力,法律制度的威力,促使犯罪分子能够及时迷途知返,回国投案。

例如,辽宁沈阳中院审理的“王国强案”,浙江杭州中院审理的“杨秀珠案”,都是在追逃追赃工作中成功劝返的。两人都犯有重罪,而且都有数罪,王国强有两罪,杨秀珠也是两罪。按照其中的一罪,依法就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最后法院经过审理,两个人都是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有期徒刑八年,体现了这个制度的威力,也发挥了它的效力。

有外逃人员见投案通告想提前“挂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巡视员刘冬介绍,当前“猎狐行动”中有40%左右人员是通过“宽严相济”劝投回来的,效果非常好。

他分享了一起亲身经历,“在国外工作时,有人主动找到我,说从央视新闻上看到了劝我们回去投案自首的通告,好几天睡不好觉很想回去,我看到了政策的感召。我能不能今天就算我投案了,然后给我挂上号,我这边的事情完了之后,我可能还能争取回来一笔钱,我带了钱回国投案去。”

刘冬还回忆了“王国强案”,王国强是辽宁省凤城市委原书记,曾外逃美国两年半。王国强投案自首后,从飞机下来到候机楼的摆渡车上时曾坦言:“我在国外度日如年,看到了两高两部委劝返的通告之后,我是逐字逐句地在看,我就看哪一条对我有利。”


王国强是辽宁省凤城市委原书记,曾外逃美国两年半。

辽宁省纪委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四级调研员张晓宇回忆,在劝返的过程中,王国强最在意的一件事还是他能不能得到宽大的处理,以及能得到什么样的宽大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王国强有时候也流露出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甚至让我们说,你们是不是给个明确的刑期,包括他自己还给自己定了个刑期。当然了,我们在这个时候都是坚决地、严肃地对其进行了驳斥和指正。”

沈阳中级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沈莹表示,王国强主动从美国回国投案,到庭审阶段始终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王国强受贿总额达到959万元,全部为索贿。依据法律规定,索贿行为是要比照一般受贿行为给予从重处罚。法官重点考量了王国强能够主动从美国回国投案,所以最后选择了对他减轻处罚。数罪并罚后,判处了有期徒刑八年。

红通一号杨秀珠曾“漫天要价”不放弃美国诉讼

“百名红通人员”一号杨秀珠的追逃也经历一番周折。外逃前,杨秀珠是浙江省建设厅的副厅长,涉嫌贪污和受贿两项罪名。

浙江省纪委监委追逃追赃和申诉复查室副主任胡高生回忆,外逃以后,从2005年开始就一直处于羁押状态。2005年5月份开始,被荷兰警方羁押,2015年4月逃往美国以后又被美国警方羁押。

“在初期的对话当中,杨秀珠只是试探性地开出价码,表达回国意愿,但是并不是真心愿意回国,一边跟我们谈,一边不放弃美国的诉讼,其中包括提出政治庇护,一度漫天要价,甚至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最终是因为她自己认识到在中美执法合作的框架下,负隅顽抗没有出路,才理性地开价,提出了自己的相对比较合理的要求,下决心回国。”胡高生说。


杨秀珠在外逃13年之后,已经年满70岁。

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朱敏明回忆,以杨秀珠这个案件为例来说,可以说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内,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杨秀珠在外逃13年之后,已经年满70岁,此时她仍然能够回国投案,接受审判。在庭审的过程中,有真诚的悔罪的态度。

在庭审最后陈述的阶段,杨秀珠说:“外逃的13年,日夜始终伴随着我的是悔恨、孤独、无助、焦虑,她说:“我相信我回国自首是正确的选择。”为此,法院充分评价其自首的情节,首先考虑对她大幅度地减轻处罚。

在追赃的环节,杨秀珠始终对办案机关表明,愿意用国内外的一切财产来退缴违法犯罪所得。为此,最终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罚金80万元。

潜逃八年涉案近4亿 拒绝劝返被“顶格”判15年

外逃人员长期潜逃拒绝劝返,将如何处罚?

武汉中级法院刑一庭四级法官张青提到了“黄海勇案”。黄海勇是深圳裕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6年,黄海勇涉案公司利用关税减免,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毛豆油有几万吨,涉案金额达到3.79亿。案发以后,黄海勇逃往国外,而且长期潜逃,拒不接受劝返。

张青回忆,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向秘鲁政府提出引渡的请求之后,黄海勇依然执迷不悟,为劝返工作设置重重的阻碍。追逃人员前往秘鲁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先后长达八年之久,从北半球到南半球往返七次,最终才将黄海勇成功地引渡回国。

为此,法院在审理当中,考虑到黄海勇归案的情况以及他的具体的犯罪事实,对黄海勇进行了“顶格”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百名红通人员”上海买52套房 外逃20年被没收违法所得

为实现海外追逃追赃的目的,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新增“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裴显鼎介绍,上述制度是为“重点解决追赃”,就是对逃匿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庭接受审判,但是财产被办案机关扣押。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予以没收。

桂林中级法院审理的“黄艳兰案”,就是一起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典型案例。黄艳兰是“百名红通人员”33号,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她非法侵占公款3000余万元,用于在上海购买了52套按揭房产。黄艳兰涉嫌犯罪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黄艳兰外逃已经近20年,长期逃避法律的追究,社会影响大。

2014年2月,广西司法机关开始启动对黄艳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8年5月10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11月15号一审宣判,决定没收黄艳兰涉嫌贪污犯罪的违法所得。

尝试国际协作 “我们国家来说是人、财俱获”

我国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到国外,没有执法权和司法权,该如何追逃?裴显鼎提到了“国际协作”尝试。

“当前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可供遵循,还有成熟的国际惯例。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已经取得了相当数量的成功的案例。”裴显鼎介绍,比如说江西上饶审理的“李华波案”,当年李华波是江西鄱阳县财政局的一个股长,外逃至新加坡。新加坡应我国政府的请求,不仅把他的财产冻结,而且在新加坡对他展开审判。

“这是个成功的案例,既钱追回来,人也拿回来,对外逃的人是人财两空,但对我们国家来说是人、财俱获。”裴显鼎说。

他还提到了“闫永明案”。闫永明是吉林的原来一个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卷走了1.87亿元,跑到澳大利亚、新西兰。应我国请求,澳、新两国的警方态度非常好,积极地协作,配合我国首先把闫永明在境外的存款予以冻结,然后促使他们认罪服法,闫永明也被遣返回国,受到法律的制裁。

裴显鼎表示,“我们的在国外追逃的干警虽然吃了很多苦,受了好多累,但是应该看到国际合作现曙光,前途一片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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