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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物价局原局长受贿230万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1-08 14:10 浏览量:
广西桂林物价局原局长受贿230万



广西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兼桂林市物价局原局长刘红光,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审核、价格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30多万元。一审法院以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刘红光不服上诉。1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曾被通报将个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

今年59岁的刘红光是广西人,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是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兼桂林市物价局原局长。2019年1月,桂林市纪委发布消息称,刘红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3月,刘红光被双开,通报称,刘红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将个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现金,涉嫌受贿犯罪。

刘红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不注重党性修养,理想信念缺失,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桂林市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桂林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红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桂林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受贿230多万 多起受贿事实与旅游价格审批有关

一审法院认定, 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刘红光任桂林市临桂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2010年7月任桂林市物价局局长。2010年年初至2018年4月,刘红光在担任桂林市临桂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桂林市物价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审核、价格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27万元、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3.96万元)、美元0.4万元(折合人民币2.46万元)。刘红光将收受的钱款,部分用于购买汽车、其所住房屋的购置、装修、其所有的别墅的购置、装修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开支,部分存入其银行账户。

刘红光的受贿事实共有10起。桂林是国内著名的旅游城市,刘红光的受贿事实中有多起与旅游项目价格审批有关。判决书显示,刘红光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旅游公司在猫儿山景区正式门票价格审批上提供帮助,分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蒋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

还有一起受贿事实中,刘红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桂林某旅游公司在该公司投资开发的“梦幻云峰 太平仙境”景点门票价格和该景点与象山景区联票销售价格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刘红光分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股东阳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5万元。

此外,刘红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桂林某索道游乐公司在调整桂林尧山索道游览价格审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外联部经理廖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刘红光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廖某在其入股的荔浦县马岭鼓寨民族风情园景区门票价格审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廖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犯受贿罪终审获刑6年6个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刘红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宣判后,刘红光不服上诉。他和其辩护律师认为,刘红光退给阳某的2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刘红光属自首,情节轻微,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桂林市监察委掌握刘红光涉嫌收受阳某贿赂的线索后,电话通知刘红光到该委谈话,刘红光在谈话过程中未交代该委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该委对刘红光执行留置措施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刘红光才如实交代了上述已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及其他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因此,刘红光并非自动投案,而是在办案机关掌握一定证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才交代其受贿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刘红光长达数年多次收受多人贿赂,数额巨大,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了恶劣影响,并非轻微。

法院认为,刘红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233.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刘红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以及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原判已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家属代为退赃及上诉人在监察调查期间退缴款项中的部分可认定为退赃款等新情形,法院对其量刑依法予以调整。

最终,法院二审以刘红光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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