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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培训学校男教师凌晨摸进女生宿舍

来源:未知 时间:2020-10-10 14:43 浏览量:
昆明一培训学校男教师凌晨摸进女生宿舍


昆明一民办培训学校男教师凌晨摸进女生宿舍,对一名17岁女生强制猥亵。日前,五华区法院对该男教师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

这是该法院首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未成年人保护从业禁止”判决。

事发

男老师凌晨4点“摸”进女学生宿舍

今年5月,17岁的小丽(化名)正值高三冲刺,为了提高成绩,她来到昆明一民办培训学校学习。因为家不在昆明,培训学校提供住宿,小丽家人在经过了解后,同意小丽在培训学校安排的宿舍里住宿,方便学习生活。

陈某某是这家民办培训学校的学管老师,平时负责点名,督促管理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等行政工作。5月的一天晚上,小丽同宿舍的同学因为体检没有在宿舍里住宿,只有小丽一个人。凌晨4点,小丽熟睡时,陈某某突然进入小丽房间,和她“聊天”。

期间,陈某某拿出手机给小丽拍照,并摸她的头、搂她的腰,说对她很有好感。“我很害怕,直到早上6点,他才离开我的房间。”小丽事后陈述。

第二天一早,小丽将此事打电话告诉父母,小丽父母很生气,当即报警。

判决

发出“从业禁止令”抑制其再犯罪

五华区检察院对陈某某以强制猥亵罪提起公诉,法庭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意见,其辩护人称,陈某某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很严重后果,事发后,陈某某向被害人及其父母诚挚道歉,取得了他们的谅解,被害人父母开庭前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过审理,五华法院认为,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法官表示,陈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除了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外,还对其发出了从业禁止令,将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看护等职业,禁止令能够从空间上隔离陈某某对未成年人的接触,抑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法官说法

孩子面对性侵时,要勇敢说“不!”

近年来,学生校内遭猥亵的案件屡见不鲜,此案的主审法官和雪芬称,五华法院每年都要审理数起未成年人遭到猥亵的案件,被告人很多是不乏带着“保护者”面具的保安、老师等。

而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让被害人有效陈述事实并非易事,因为受害人正在呈现低龄化态势,并且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受害者的熟人,受害人对其有天然的心理恐惧。

正因为是“熟人作案”,在权威或友好的面具之下,他们的罪恶目的会轻易被隐藏,以威吓、哄骗等招数逼迫、诱惑未成年人就范。对此,和雪芬建议未成年人要加强性侵防范意识,做好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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