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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利器剑指科技巨头 各国探索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路径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5-13 06:21 浏览量:

随着各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加大对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不少业界人士认为,反垄断大潮正席卷全球,科技巨头则处在风口浪尖之上。在数字经济全球化发展大趋势下,我国又该如何通过立法和执法来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方小敏也表示,各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数字经济规制战略目标不同,我们既要关注和重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应对数字经济挑战提出的新的规制思路和规制工具,也要充分考虑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设计适当有效的规制制度。如果说欧盟《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草案体现的是通过强监管为目前稍显落后的欧洲数字企业留出发展空间和时间的欧洲数字战略,具有实现保障网络经济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产品安全等多个目标,那么我国反垄断法修订时则更应重视数字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可持续发展。
原标题:《专题 | 反垄断利器剑指科技巨头 各国探索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路径》
在传统行业,一个企业积累全方位的非常强大的实力,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则不然。
应重视国际竞争规则的进展

应对平台滥用垄断地位行为
“平台对各国经济、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平台特别是部分超级平台,在越来越多国家中对经济、社会生活影响程度不断加深,伴生的一些问题也引发各界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韩伟说,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各国已日渐重视通过反垄断执法应对平台在各领域的不当影响。
认定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为是监管部门进行反垄断执法的依据,但在平台经济领域中,具体认定标准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问题。韩伟分析称,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上,在市场份额、竞争状况等传统认定标准之外,各国都日渐重视数据、算法等平台经济领域特有的标准作用,同时也关注平台的跨市场影响力。

核心提示:基于社会热点的差异,各国反垄断执法重点有所区别,国内“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是热点,国外则关注“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扼杀性收购”等问题。

反垄断利器剑指科技巨头 各国探索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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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的这些行为一方面会对市场上其他新的竞争者造成排挤,另一方面也将垄断地位传导到不同领域,是跨市场的垄断行为。”袁嘉说,传统行业中企业进行跨市场垄断是比较难的,一般都在上下游行业间,但在平台经济领域,已经出现平台生态系统,超级平台可以无处不在。
袁嘉说,在网络交易中,互联网平台存在直接网络效应,依靠数据分析、收集和评估等手段,积累的用户越多,创造的商业价值就越大,进而形成规模经济。在这种规模经济效应下,又引发锁定效应,即很多用户在使用同一款产品时,会被平台锁定,会越来越依赖甚至离不开平台。在规模效应和锁定效应下,平台积累了海量用户,具有稳固的核心竞争力,导致新兴的竞争者很难进入,出现“赢者通吃”现象,继而形成垄断。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方小敏表示,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表面上看主要是针对超级平台企业、头部平台企业,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企业,但反垄断法针对的既非“大”也非“规模”,而是发展到“赢者通吃”阶段的平台带来的跨市场的系统性竞争风险。这类平台掌握了大量数据,具有重大网络影响,占据“守门人”地位,产生跨行业的相对牢固的竞争优势,使市场客观上出现高度集中、高准入壁垒、消费者锁定、其他经营者缺乏数据访问可能或数据积累、相邻市场可能被“倾覆”等结构性竞争风险,市场生态系统失灵威胁明显增大。
韩伟表示,相较而言,当下我国在反垄断执法上整体比较审慎。针对新现象与新问题,整体按照现行法律框架展开分析,执法风格也偏稳健。他认为,未来数字经济发展中,我们需要足够重视反垄断执法在国际博弈中所扮演的重要法律工具角色,重视国际竞争规则的进展以及国际话语权的争夺。

据了解,我国反垄断法目前正在修订中。在韩伟看来,修法重点应将一些具有突出意义且内涵稳定的概念纳入现有法条中,比如将平台、数据、算法、创新、网络效应等概念纳入现有反竞争行为认定因素中去,为后续配套规则预留空间。
最近,在全球范围内,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案件频出。我国市场监管总局相继对国内多家互联网企业因实施“二选一”“经营者集中”等行为开出反垄断罚单;欧盟委员会也在近期对美国苹果公司发出反垄断的指控,指明苹果公司滥用其在苹果应用商店的主导地位限制竞争对手,引发业内外高度关注。

反垄断执法

去年,欧盟发布《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两部法律草案,对相关规则进行了完善。据方小敏介绍,《数字市场法》中提出“守门人平台”的概念,强调超大型平台的经济通道或者经济中介属性,提出对具有“守门人”功能的平台通过明确规定禁止性行为的“负面清单”进行事前监管。
韩伟进一步分析称,基于社会热点的差异,各国反垄断执法重点有所区别,国内“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是热点,国外则关注“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扼杀性收购”等问题。

韩伟谈到,过去国际竞争政策理论与实务界主要强调如何预防反垄断执法过度问题,近年美欧等多国执法部门以及一些学术机构则开始强调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不足的风险,并且有多国(地区)竞争执法部门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都对数字经济相关反垄断问题展开密集调研,并发布系列报告。
今年1月,德国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正案,国内不少业内学者对此颇为关注。韩伟称,该修正案在一些条款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比如第19a条关于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的企业的滥用行为的规定,该条主要规制对象是在多个市场具有影响的超大型数字平台企业。
各国尚在摸索法律规制路径
据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介绍,比较购物网站是谷歌公司想要渗透到电商领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支产品,在谷歌搜索引擎搜索比较购物网站时,谷歌将自己的比较购物网站链接放在最显眼的位置并使用动图等吸引消费者,而其他竞争者的显示链接则相对比较朴素。
今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释放出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并在之后对国内多家互联网企业开出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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