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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发展如何避免重蹈P2P覆辙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9-08 12:15 浏览量:
金融科技发展如何避免重蹈P2P覆辙


      只 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取得法定金融牌照,遵循相同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避免监管套利,防止冒用“技术”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尤其是分布式账户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运用,虚拟资产(crypto-assets)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根据二十国集团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等国际组织从不同角度研究提出了对虚拟资产的监管建议。巴塞尔委员会于2019年12月发布《虚拟资产审慎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按照一致性和技术中立等原则,提出了对银行参与虚拟资产相关交易的监管建议。

  本文认为,可借鉴虚拟资产的国际监管思路和趋势,建立中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避免重蹈网络借贷平台的覆辙。一是加强对新兴技术的关注、监测和研究,适时完善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式。二是对“新业务、新模式”及时进行穿透定性,明确是否需要纳入监管以及所需申领的牌照类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取得法定金融牌照,遵循相同的监管规则。三是对于没有牌照但实质上开展金融业务,或虽有牌照但超范围经营、未按照业务实质遵守相关监管法规的情形,在规模不大、社会影响面较小的时候就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四是完善监管机制,包括在监管机构内部建立跨部门“会诊”机制、加强跨行业监管协调沟通、借鉴各国监管沙盒经验完善中国试点机制等,确保监管机构及时应对市场变化。

引言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尤其是区块链、分布式账户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运用,虚拟资产(crypto-assets)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引起了国际组织、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的广泛关注。本文梳理了虚拟资产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分析了虚拟资产的国际监管动态与趋势,重点介绍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的虚拟资产审慎监管框架和国别层面的虚拟资产监管思路与实践。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虚拟资产虽因不具有实物形态,可以算作一类“新资产”,但并未产生新的金融业务模式,因此未提出新的监管框架,而是在现行框架下明确了相关资本、流动性计量和风险管控要求。鉴于虚拟资产的高投机性、高波动性和低流动性,建议在《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框架下适用最严格的标准,目前禁止银行参与虚拟资产交易的国家(如中国),已符合委员会提出的虚拟资产审慎监管标准。

  在国别层面,各国对与虚拟资产相关的金融活动或者限制甚至禁止,或者按照业务实质纳入现行监管框架,并明确所应适用的监管标准。本文认为,可借鉴虚拟资产的国际监管思路和趋势,建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长效机制,既充分发挥金融科技的积极作用,又有效应对潜在风险和挑战,避免重蹈网络借贷平台(P2P)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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