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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房*主张的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的营养费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0-12-17 08:56 浏览量:

  原告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赔偿原告截至2017年6月19日的医药费316286元;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上述赔偿款项;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贾**赔偿原告医药费406866.6元、住院必需品费用1428.78元、护理费732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3000元、车辆损失1500元,共计423115.38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0日23时3��许,被告贾**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昆山市周市镇友谊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培新工厂店门前路段,车辆前部碰撞同方向在前行驶的由颜*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后部,后被告贾**继续驾车向南行驶至明光加油站前路段,车辆前部右侧碰撞同方向在前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昆XXX电动自从车后部,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昆山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贾**负全部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贾**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人保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财产损失。经定损,原告房*财产损失为1500元,本院予以认定。

  4、护理费。房*在昆山一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共住院55天,其中3天聘请护工照顾,发生护理费480元,有护理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其余52天,本院结合原告房*的病情,确有护理需要,现原告房*主张按照1人护理、120元/天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产生护理费6240元,故本院认定护理费为6720元。关于原告房*主张的上海市宝山区仁和医院的护理费,因在该院的治疗尚未结束,本院暂不处理,等治疗完毕后,原告房*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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