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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拜耳侵权案”神秘面纱,经典 or 错案?

来源:未知 时间:2023-01-24 14:17 浏览量:
“河南拜耳侵权案”神秘面纱,经典 or 错案?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精彩,每个大品牌更有自己的故事。大人物与大品牌的碰撞,无疑会更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这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赵筝法官在2014年“调解成功”的侵权拜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案,堪称赵筝博士的经典之作,多年来在人民法院报、河南日报、法制日报等诸多权威媒体报道、转载,一时风光无两,成功“构建”了赵筝博士法官的良好形象。那么新闻宣传与事实之间,是否完全契合吗,两者的距离有多远?我们将力争还原拜耳侵权案件的真相,试图从鸡蛋里面挑出鸡大骨,以冷眼旁观者的身份揭开“河南拜耳侵权案”神秘面纱,是经典案例,还是冤假错案呢?

  案件梗概

  2009年6月,河南漯河某药业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漯河市拜耳药业有限公司,宣称自己是一家合资大型高科技股份制企业集团,产品是“拜耳公司技术研究所研制”、“采用拜耳公司专利技术”等内容,抢注和使用bayercn等域名,在产品、宣传册、网站、员工名片和经营场所使用拜耳、拜耳药业、Baier.cn、BAYER、BAIER等与拜耳股份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012年8月,漯河市拜耳药业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漯河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并沿用至今。

  拜耳股份公司委托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某某公司、赵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110万元等。郑州市中院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5号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拜耳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10万元。漯河某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赵筝贪合议庭之功,据为己有

  二审合议庭法官有宋旺兴、赵筝等组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可以推断,民三庭宋旺兴副庭长担任本次案件的审判长。

  在2014年底与2015年3月份通讯员名为赵筝的新闻报道中,介绍了宋旺兴、赵筝两位法官进行调解的情况。宋旺兴耐心给德国拜耳解释两国民事诉讼的历史渊源、文化特点、实务状况,赵筝向漯河某企业分析调解化解纠纷的利弊和诉讼风险。调解期间,二人数十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终于达成协议。2022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中考量:一封“跨国致谢函”背后的故事》中介绍,赵筝先后与涉案企业20多次沟通释法,从双方当事人利益需求出发,着重向德国拜耳公司阐释中德民事诉讼的历史渊源和各自优劣;着重向国内企业分析调解利弊及诉讼风险,并起草了调解方案。

  通过前后对比,可以发现合议庭中宋旺兴副庭长与赵筝法官的工作分工各有不同,但是在后期的宣传中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与调解工作均成为了由赵筝法官完成,并且在新闻中匹配了赵筝作为审判长居中而坐的图片,更加加深了公众对该案件具体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分工的误解,贪合议庭之功据为己有,并不可取。

  

  110万、10万到5万调解,折射维权困境

  在一审起诉中,拜耳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0万元。郑州中院认为,由于拜耳股份公司均没有提供其实际损失或者漯河某公司等被告侵权获利的确切证据,依据“拜耳”、“bayer”商标和字号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拜耳股份公司为制止侵权、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再结合漯河某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程度、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地域范围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漯河某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在二审阶段,经过宋旺兴、赵筝等法官苦口婆心调解与沟通,双方于2014年11月达成调解协议:漯河药企赔偿拜耳公司5万元人民币,且明确约定漯河药企及其股东、高管以及近亲属如再次侵权需承担50万元的巨额违约赔偿责任。

  起诉110万、一审的10万、二审的5万,双方虽握手言和,但肯定不值得称道。从拜耳公司的直接诉讼开支,一审的诉讼费1.5万元,律师费按照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估算6万元,30余项证据的取证开支、公证费用若干、间接的损失市场份额减少、消费者真假难免困惑带来的品牌减值等尚且不提。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入不敷出,折射出品牌企业维权的困境,连跨国性的大企业也不得不如此,在推演到中小企业的维权,以极思细恐形容并不为过。

  如此调解,歪曲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套便利人民群众的审判制度。 毛主席为马锡五的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众”,堪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坚持原则、方便群众,贯彻群众路线,调解与审判相结合。

  对于该案来说,应该是在承认侵权事实的前提下赔偿金额多少的问题,而非不承认侵权时的调解问题。赵筝法官首先让漯河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设备租赁、资质过期、换马甲生产等仅为托词。拜耳公司绝不言和,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接受调解不仅是对拜耳权利的侵犯,更是对侵权者的放纵。拜耳公司此前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申请裁决,但仍未有效阻止漯河药企的继续侵权。哪怕是调解成功,也有可能是面对现实社会环境的妥协与心不甘情不愿。老外的观念开放、热情开朗,善于用语言肢体表达情感,不可用国人低调内敛的观念等同之。纵是表扬,虚心接受也就罢了,三番五次将老外的赞美示于国人,拿着鸡毛当令箭,这是在给自己脸上贴金吗?

  “封捧儿抢亲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典案例,马锡五在审理过程中立足现实、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认定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有效;封父包办买卖女儿婚姻,判处苦役三个月,没收彩礼所得。该肯定的要肯定,该处罚的必处罚。反观拜耳侵权案,被告主观恶意明显,在“拜耳”商标与侵权获利贡献率强关联的情况下,调解的金额尚不够支付拜耳律师服务费,难以起到惩恶扬善的效果与作用。三年的侵权,五万元的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稍微懂点法律的人可能都会推断“名为调解实则偏袒”。侵权者通过支付5万的调解款项实现了违法所得合法化的完美蜕变,这真的值得提倡与吹嘘吗?在河南,越维权就越赔钱,难道这就是河南高院秉承的社会价值导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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