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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8-30 20:33 浏览量:

该企业使用过期食产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3.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经查,2021年5月7日,当事人张某某在宁强县城关镇四海旅社后巷口摆设的摊点售卖的肾宝片、冬虫夏草、一粒硬、金肾丸、红钻伟哥、非洲雄狮、强力性元素等产品无购进票据、生产企业资质等证明文件。张某某自述销售时宣称上述商品能治疗前列腺相关疾病,商品来源是从其微信好友“我很幸福”处购进,微信好友具体姓名、住址不清楚。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办案机构依法扣押的圣龙牌肾宝片、冬虫夏草进行检验,上述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再之,张某某曾于2019年7月23日,因销售类似商品,其违法行为被宁强县市场监管局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侦办,且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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