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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5-11 14:39 浏览量: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支不罚〔202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69002558L

当事人: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4月15日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整改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4款砧板,分别为:LOCK&LOCK2WAY抗菌砧板(小)”,型号为CSC306DG,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3日;“LOCK&LOCK2WAY抗菌砧板(中)”,型号为CSC305DG,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LOCK&LOCK2WAY抗菌砧板(中)”,型号为CSC305P,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0日;“LOCK&LOCK2WAY抗菌砧板(大)”,型号为CSC304DG,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5日。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65]“……(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免于罚款:1、销售不知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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