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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2-20 22:41 浏览量:
什么是商业秘密?
本案涉及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在证据标准及法律适用方面的认定。检察机关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不断完善证据,对案件在证据规格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问题反复论证,解决了本案中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真实性、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程度是否适当、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侵权以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等一系列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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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提醒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科学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及时梳理具有商业价值、不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范围并采取相应有效的保密措施,同时培训员工掌握保密常识,警示侵犯商业秘密严重后果,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2001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乔某某、庄某某先后在B公司制造部任职,并分别与B公司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2004年,被告人朱某某离开B公司,并于2007年8月注册成立了A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庄某某相继从B公司离职,并至A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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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B公司从事生产印刷机械,该公司生产“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所涉及的生产技术属商业秘密。

那检察机关保护商业秘密除了惩治罪犯,还有哪些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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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朱某某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有关B公司生产制造“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的图纸,违反相关保密协议,在被告人张某某、乔某某、庄某某的帮助下,大肆生产与B公司“TOF商用票据轮转印刷机”基本相同的印刷机并销售牟利。
那么问题来了,他们具体犯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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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A公司、朱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朱某某等四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对主犯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都有哪些?
经司法审计,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A公司共计销商用表格轮转印刷机10台,给B公司造成损失共计276万余元。

面对侵犯商业秘密,检察机关可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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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商业秘密保护小课堂开课啦!速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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