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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跳槽,法院怎么判?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2-19 15:09 浏览量:


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并非法定,对于竞业限制权利义务的地域、内容范围、法定的最长两年之内的具体约束期、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违约责任等内容均来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竞业限制协议往往是用人单位单方凭借优势地位拟定并签署的,其内容的完善性、周延性对劳动者一方存在明显的缔约优势,所以固然会存在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约定合理性的争议。


宝安区法院一审认定,周某违反了与蓝韵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判决周某立即停止竞业限制行为,继续履行该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向蓝韵公司支付离职前一年收入10倍的违约金164万余元、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相关收益2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周某、蓝韵公司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周某坚持认为自己未从事竞业限制行为;蓝韵公司则请求改判周某支付赔偿金500万元人民币,美童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更令三目公司大为吃惊的是,翟某的新公司经营范围也涉及照明器具的生产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而且生产的产品无论从技术还是外形都疑似与自家公司“撞脸”。眼见员工变为竞争对手,三目公司下决心讨回公道。

二审宣判后,翟某不服,于今年6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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