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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强保护背景下浅谈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民交叉保护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2-14 22:38 浏览量:

  王立梅、张军强:《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再思考》,《江淮论坛》,2020年第1期,第116-123页。

  其次,启动刑事程序后侦查机关介入,其“取证能力强,取证要求、证明标准也相对更高”[35],因此“先刑后民”路径通常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进而避免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上出现错误或偏差。

  按照法律事实的关系进行划分,又可以细分成竞合型、牵连型以及疑难型刑民交叉案件。“法律事实竞合型”简言之就是引起刑、民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源自同一客观事实[18]。杨兴培教授将其归纳为“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内中形成的刑民交叉所具有的相互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此时就应当遵循“先刑后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破解方法和处理原则[19]。对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即案件在表象上具有刑民交叉的形式,但内中形成的刑民交叉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横向的、处于同位并列状态的关系,杨兴培教授认为应确立“刑民并行”的处理方法[20]。

  [22]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分析和破界方法》,《东方法学》,2014年第4期,第5页。

  

知识产权强保护背景下浅谈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民交叉保护

  [39]为保护个人隐私,笔者将涉案人员个人姓名部分以“*”代替。

  [45]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类型及处理原则》,《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5期,第9-13页。


  

知识产权强保护背景下浅谈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民交叉保护

  

知识产权强保护背景下浅谈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民交叉保护

  [29]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观念”的反思与批判》,《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第64-74页。


  江波、喻湜:《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问题研究》,《知识产权》,2008年第6期,第64-67页。

  [25]王立梅、张军强:《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再思考》,《江淮论坛》,2020年第1期,第117页。

  [44]同上。


  (一)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影响民事案件

  本文的局限在于选取的案例仅为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典型案件,而大量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未被参考,造成样本选取量的不足。因此在后续研究中将对此进一步完善。

  [4]同上。

  首先,就公共秩序而言,刑事程序一般仅仅计算直接损失[33],民事程序则倾向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纳入考量,如果先进行民事程序,会导致大部分案件都满足损失数额高于30万元而进入刑事程序,造成泛刑事化[34]。“先刑后民”不仅可以避免造成泛刑事化,还具有威慑力,避免其他不法分子以相同或类似方式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胡良荣:《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困惑与出路》,《知识产权》,2011年第6期,第49-52页。

  王立梅、张军强:《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再思考》,《江淮论坛》,2020年第1期,第116-123页。

  胡良荣:《侵犯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困惑与出路》,《知识产权》,2011年第6期,第49-52页。

  [13]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类型及处理原则》,《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5期,第9页。

  [21]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类型及处理原则》,《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9月第5期,第12页。

  [28]杨兴培、田然:《刑法介入刑民交叉案件的条件:以犯罪的二次性为罚理论为切入点》,《人民检察》,2015年第5期,第2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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