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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被提升到如此高度啊

来源:未知 时间:2020-01-23 18:33 浏览量:
商业保险被提升到如此高度啊


政府部门正在通断释放政策红利,因势利导地推动商业保险担当起缓解社会养老及医疗压力的重任。

在1月2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被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重点提及的《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在刚刚由13个部门联合重磅发布。
这一顶层文件的出炉,意味着关乎国计民生的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多项促进健康及养老等商业保险发展的政策举措被提出,涉及产品端、投资端及监管制度体系。

对于发展商业健康及养老保险被抬升到如此高度,长期关注商业保险的业内专家的感受是:在政策的扶持下,在消费升级、人口老龄化、疾病年轻化的趋势下,商业健康及养老保险势必会迎来变革性的发展机遇。

力争到2025年,商业健康险规模超2万亿元

国民健康是关乎社会民生的头等大事。当前,我国健康保障仍然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意见》的第一项发展举措,便是完善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

一是,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

包括:鼓励商业保险机构适应消费者需求,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领域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扩大相关保险产品范围。

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癌症筛查、诊断和治疗相关的产品,支持医学创新,服务国家“癌症防治实施方案”。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建设,提供与医疗旅游相衔接的健康保险服务。以及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研究开发疫苗接种不良反应补偿保险。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提高百姓的健康保障水平,早在2017年,我国便推出了首个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的个人商业保险产品——税优健康险,明确纳税人用于购买这类保险产品的费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每年最高扣除2400元。

随着《意见》的落地,未来更多健康险产品有望纳入到税收优惠行列,这有利于丰富百姓的产品选择范畴,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二是,提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服务质效。

包括: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及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参与医保控费,推动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提供优质服务。

探索将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按规定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医疗健康大数据运用,推动医疗支付方式改革,更好服务医保政策制定和医疗费用管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国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三是,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包括:顺应护理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加快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及机构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产品,探索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与护理服务相结合。

研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

四是,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包括: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健康中国行动。提高健康管理费用在健康保险保费中的列支比例,创新完善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妇幼保健等健康类服务,推动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

支持保险资金依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允许商业保险机构有序投资设立中西医等医疗机构和康复、照护、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机构。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照护人员培养体系建设,推动扩大康复辅具应用,提升照护服务质量。

《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25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元,成为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力争到2025年,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不低于6万亿元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养老压力骤然增大,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应对这一问题的“中国经验”。作为医养结合的桥梁,商业养老保险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老年人专属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保费相对比较贵,部分身体状况欠佳的老年人难以买到适合的产品,总体来看,我国老年人保险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功能。

一是,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有助于实现养老金融产品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终身领取、长期领取需求。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服务相衔接的保险产品。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作用,支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激励措施,鼓励公众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结合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在安全审慎基础上,拓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和运用方式,实现长期保值增值。

二是,探索满足60岁及以上老年人保险需求。

包括:引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60岁及以上老年人风险保障需求,研发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专属产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细分保障责任、科学厘定价格,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更多价格适当、责任灵活、服务高效的保险产品,提升保障水平。

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加快60岁及以上老年人专属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备案工作。

三是,优化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支持政策。

包括:建立完善支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遗产管理人、房产差异化处置等制度,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按规定减免公证费;不动产登记机构积极支持并做好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工作,简化办理流程和要求。

四是,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包括:积极发展适应养老机构风险管理需求的责任保险,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进一步加大养老产业投资力度。鼓励保险资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具备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康养小镇等复合业态投资,增加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

商业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养老、护理等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及内设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规范协议文本,加强绩效考核,优化经办服务。

《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25年,商业保险为参保人积累不低于6万亿元养老保险责任准备金。

新业态人员将有他们的专属保险

在保险市场,长期为大众所诟病的是,许多细分领域都缺乏与风险特征相适应的专属保险产品。

为解决这一痛点,《意见》提出,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商业保险,包括面向旅游、体育等特定场所和设施的公众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以及针对婴幼儿托育、家政服务、体育运动等特定人群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开发专属保险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改进保险服务,加大保障力度。

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鼓励婴幼儿托育机构积极投保校方责任险。鼓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更多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公众风险分散转移能力,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有序发展面向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的普惠保险,创新开发符合初创企业、科创企业及相关新业态从业人员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和业务,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促进充分就业。

这意味着,围绕老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的细分领域,都有望迎来专属保险产品。这既可以丰富我国保险产品体系,扩大保障覆盖面,增加消费者的可选择性;又可以将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功能运用到社会治理中,缓解社会矛盾。

为新业态人员提供价廉物美的保险产品,应是保险业责无旁贷的任务。据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研究新业态人员在保险方面的特点,不断完善产品供给,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供这类人群进行购买,满足他们的保险保障需求。

引导保险资金投向社会服务领域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最重要的支柱之一,保险业手握巨额长期资金,是我国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意见》明确提出,将推动保险资金加大社会服务领域投资力度。

包括: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动产抵押登记权资质并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调动保险资金投资社会服务领域积极性。

完善保险私募股权基金政策,优化产品注册机制。发挥保险资金期限长、稳定性高等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为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更多长期股本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更好服务创新创业及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

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同,保险业是唯一同时具备经济补偿、风险管理与资金融通等多重核心功能的,保险资金的内在属性也决定了它“规模大、久期长、来源稳定”的特点。因此,这样的特质决定了,保险资金投资健康、养老等社会民生项目、服务实体经济将大有可为。

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要提升商业保险在社会服务领域的整体服务水平,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体系必不可少。《意见》最后明确指出,要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深化意外伤害保险改革,夯实意外伤害发生率表编制和职业、风险、伤残分类标准制定等基础工作,健全产品定价机制。包括:梳理完善保险监管政策,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内部挖潜,规范产品开发。引导有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进一步降低社会服务领域保险产品费率,增强产品吸引力和保障能力。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定期寿险产品定价利率。

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着力规范保险营销行为,持续改善理赔服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完善配套政策,优化市场格局,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今日表示,下一步,将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商业保险在社会服务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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