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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免费享受创业开业指导服务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1-06-19 08:55 浏览量: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及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招用未满法定年龄人员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求职者个人信息,按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免费管理服务时,应采取措施促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便民利民,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接收的档案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处1000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就业创业和人才工作目标任务,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和创业开业指导;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并为用人单位用工需求提供对接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非法收集求职者个人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求职、招聘信息;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法律、法规禁止招用的人员就业;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公开求职者个人信息;泄露、违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采取欺诈、暴力、胁迫、诱导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6月18日,省政府新闻办联合省人社厅召开《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已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30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招聘信息;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招用未满法定年龄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人员;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该免费提供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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